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于 2013-04-07 17:09 发表的:
谢谢各位前辈的意见^^
【甲意图行窃,某日翻墙进入乙宅,甫进入屋内即被乙发现,两人发生打斗,甲把乙打死后,迅速拿了摆在桌上的手机,即逃出门外 。试问甲成立何罪?】
一个问题请教(抱歉问题多了些^^"):
一、如果甲「行窃着手」与「不着手」那对于后半段的叙述有没有影响(杀了乙、拿手机)?
麻烦到各位朋友,深感抱歉,谢谢你们的付出^^
就楼主你的问题
我的浅见~
并没有影响~
至于你原先的困惑??说实在滴,不才思路短浅,不知!!
既然原PO文的人在,你到可以向他好好请教~~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3-04-07 00:05 发表的 :
(2)请问luciferydog、KAI、TJQAZ,你们的【实务见解】的【法律依据】为何?
是328吗?还是329?如果是328条,甲杀人【当时】需有【依其致使不能抗拒之强暴、胁迫来达到取其财物之目的】的主观心态,始符【罪刑法定】原则!而非【事后利用不能抗拒而取财】,这是【事后故意】!请问,本题甲的行为,既然不符328,也不符329【未窃盗着手】,那么【哪一条法律说这是强盗行为?】,【强盗转念】又是出至于刑法哪一条?最后不才想问,各位大大提出的实务见解,刑法并未规定,而且经不才比对后,也【与法不符】,那你们提出的【实务见解】有无【增加法律所无的限制】?
.......
对于 francis03 大
不才发现你真的是在讨论问题,所以不才当初解此题到现在大大你们在讨论,我还没进入题目思绪@@" 因为一开始就和KAI版大一样~
至于你为何会认为不才的答案一定是328或329呢?? 说实在的,这是不才一直无法想像之疑惑?????
我的答案很简单就是332 [color] 不才较粗浅~ 没法像L大那样面面俱到滴说明~
下面是之前一篇的内容,在引用~
93年台上字第6747号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强盗杀人罪之结合犯,系结合强盗与杀人两罪而成立之犯罪,固于行为人以杀人为实施强盗之方法,或在行劫之际故意杀人,亦即凡利用实施强盗之时机而故意杀人,两者有所关连者,即构成此罪。
然就杀人既遂后始取被害人财物之情形,除前开情形外,因杀人既遂后,被害人已死亡,其取他人财物之行为,已与强盗行为之构成要件 (至使不能抗拒) 不符,与强盗杀人罪结合犯为结合强盗与杀人两罪之本质不符,自无强盗杀人之结合犯问题。
至上述行为人是否以杀人为实施强盗之手段之情形,以行为人出于事先计划,或行为时已有包括之认识为必要,自应依证据认定之。苟无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系出于事先计划或于杀人行为时已有以杀人为手段再行强盗之包括之认识;或客观上其杀人后再取被害人之财物间,并无时间上之衔接性、地点上之关连性,不足以判断行为人是否系出于事先计划或行为时已有以杀人为手段再行强盗之包括犯意;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系杀人后另行起意取被害人之财物;均不能以强盗杀人之结合犯论拟。
这一篇是之前的文,会引用表示我是认为332结合犯的喔!!
以下是不才认为:
你举的是自当然没问题,但问题是刑事法,哪一项处罚不在法条文规范之下==>当然符合国会保留。
所以你举这些释字来阐述类推适用或是授权明确性抑或是释字630之见解,跟此题无关联性。
对于你所说的~~
释字612号:法律保留的密度如下:如涉及人身基本权利干涉,或是刑罚之实施,均需遵守
【严格宪法保留~~~即法律保留+比例原则】
我没听过"严格宪法保留",只听过"宪法保留",而法律保留分绝对法律保留(国会保留)及相对法律保留,法律保留并不会因添加比例原则而变成宪法保留;相对法律保留亦不因比例原则而为绝对保留。
不才是过客~ 潜水修行去~ 修涵养 @@" 呵呵~(以后变得有气质^^ 气死人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