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於 2013-04-07 17:09 發表的:
謝謝各位前輩的意見^^
【甲意圖行竊,某日翻牆進入乙宅,甫進入屋內即被乙發現,兩人發生打鬥,甲把乙打死後,迅速拿了擺在桌上的手機,即逃出門外 。試問甲成立何罪?】
一個問題請教(抱歉問題多了些^^"):
一、如果甲「行竊著手」與「不著手」那對於後半段的敘述有沒有影響(殺了乙、拿手機)?
麻煩到各位朋友,深感抱歉,謝謝你們的付出^^
就樓主你的問題
我的淺見~
並沒有影響~
至於你原先的困惑??說實在滴,不才思路短淺,不知!!
既然原PO文的人在,你到可以向他好好請教~~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3-04-07 00:05 發表的 :
(2)請問luciferydog、KAI、TJQAZ,你們的【實務見解】的【法律依據】為何?
是328嗎?還是329?如果是328條,甲殺人【當時】需有【依其致使不能抗拒之強暴、脅迫來達到取其財物之目的】的主觀心態,始符【罪刑法定】原則!而非【事後利用不能抗拒而取財】,這是【事後故意】!請問,本題甲的行為,既然不符328,也不符329【未竊盜著手】,那麼【哪一條法律說這是強盜行為?】,【強盜轉念】又是出至於刑法哪一條?最後不才想問,各位大大提出的實務見解,刑法並未規定,而且經不才比對後,也【與法不符】,那你們提出的【實務見解】有無【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
.......
對於 francis03 大
不才發現你真的是在討論問題,所以不才當初解此題到現在大大你們在討論,我還沒進入題目思緒@@" 因為一開始就和KAI版大一樣~
至於你為何會認為不才的答案一定是328或329呢?? 說實在的,這是不才一直無法想像之疑惑?????
我的答案很簡單就是332 [color] 不才較粗淺~ 沒法像L大那樣面面俱到滴說明~
下面是之前一篇的內容,在引用~
93年台上字第6747號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關於強盜殺人罪之結合犯,係結合強盜與殺人兩罪而成立之犯罪,固於行為人以殺人為實施強盜之方法,或在行劫之際故意殺人,亦即凡利用實施強盜之時機而故意殺人,兩者有所關連者,即構成此罪。
然就殺人既遂後始取被害人財物之情形,除前開情形外,因殺人既遂後,被害人已死亡,其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已與強盜行為之構成要件 (至使不能抗拒) 不符,與強盜殺人罪結合犯為結合強盜與殺人兩罪之本質不符,自無強盜殺人之結合犯問題。
至上述行為人是否以殺人為實施強盜之手段之情形,以行為人出於事先計劃,或行為時已有包括之認識為必要,自應依證據認定之。苟無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係出於事先計劃或於殺人行為時已有以殺人為手段再行強盜之包括之認識;或客觀上其殺人後再取被害人之財物間,並無時間上之銜接性、地點上之關連性,不足以判斷行為人是否係出於事先計劃或行為時已有以殺人為手段再行強盜之包括犯意;或有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係殺人後另行起意取被害人之財物;均不能以強盜殺人之結合犯論擬。
這一篇是之前的文,會引用表示我是認為332結合犯的喔!!
以下是不才認為:
你舉的是自當然沒問題,但問題是刑事法,哪一項處罰不在法條文規範之下==>當然符合國會保留。
所以你舉這些釋字來闡述類推適用或是授權明確性抑或是釋字630之見解,跟此題無關聯性。
對於你所說的~~
釋字612號:法律保留的密度如下:如涉及人身基本權利干涉,或是刑罰之實施,均需遵守
【嚴格憲法保留~~~即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我沒聽過"嚴格憲法保留",只聽過"憲法保留",而法律保留分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及相對法律保留,法律保留並不會因添加比例原則而變成憲法保留;相對法律保留亦不因比例原則而為絕對保留。
不才是過客~ 潛水修行去~ 修涵養 @@" 呵呵~(以後變得有氣質^^ 氣死人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