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1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aokao2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問題
1.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以下簡稱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救濟途徑,下列何者正確? (A)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所締結之契約(B)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C)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 (D)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7 22:3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並不是行政處分對人民不利,而是公法上契約的爭議,所以並不需要經過訴願程序。
只是因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有相關規定並須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之後如相對人仍不服始向行政法院提出給付訴訟。
所以B原則上是正確的。

2.司法機關原則上只能做合法性審查,而不能做適當性審查。所以只要沒有違法,原則上就不能由司法機關審查並加以撤銷或變更。

3.行政規則不是法律,因為行政規則並沒有得到法律的具體授權(可能明顯違背法律保留),此外也沒有都對外公告發布(人民如何知道並預期??),如果行政行為都必須受此拘束的話,那人民的權利如何保障,也根本違背了依法行政的目的。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8 18:57 |
kaokao2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先行程序),不是還要先去訴願才能提訴訟嗎?   所以"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是錯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8 22:3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不一定要訴願,要看原告不服的標的為何???
如果是請求撤銷行政處分或課予義務,才要經訴願程序,其他的訴訟法律沒規定要先經訴願程序。

你不要用背的方式學習,你只背到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是訴願先行程序,卻沒理解,精確的說該審議同時是訴願先行程序另外同時也是給付訴訟的法定要件,而提起給付訴訟不必經訴願,所以該審議有時是訴願先行程序有時並不是!

而你必須要判斷何時係訴願先行程序何時不是,判斷的標準就是究竟是不是應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所以提了審議就可以逕向行政法院提給付訴訟在本題當然是對的(之前我的答案明明是這個意思,怎麼你還是會有B是錯的的想法?)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9 01:11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這麼說吧

訴願的客體是"行政處分"

而行政訴訟的客體除了"行政處分"外,尚包括其他"公法上爭議"

如一樓所述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並不是行政處分對人民不利,而是公法上契約的爭議,所以並不需要經過訴願程序。
只是因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有相關規定並須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之後如相對人仍不服始向行政法院提出給付訴訟。


並非所有的行政處分皆須"訴願先行(前置)"
例外如
A經聽證的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109條參)
B交通裁決事件(1010906後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C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複審(像保訓會提出>>等同訴願)(72條參)
D教師之申訴再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法33條參)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9 21:26 |
kaokao2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恩恩 了解了,謝謝兩位的回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0 22:1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9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