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9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总]义务犯
义务犯系指唯有违背不法构成要件所明定之行为的特定义务,始能成立的犯罪,例如违背处理他人财产的信托义务,始能成立的背信罪(§342),或违背守密义务始能成立的泄漏秘密罪(§§316~318)。

在义务犯的犯罪判断中,犯罪支配系退居为次要地位,而落在特别义务之后,固有可能形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6 10:18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不懂问题在哪里?
公务员A→支配B→论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的间接正犯
有支配,有公务员身分

非公务员B→被唆使非掌管的地籍文书上为不实的登载→论公误员登载不实罪的帮助犯
有帮助行为,共犯无身分限制

纯正身分犯的问题在哪里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6 12:3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3-16 12: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不懂问题在哪里?
公务员A→支配B→论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的间接正犯
有支配,有公务员身分

非公务员B→被唆使非掌管的地籍文书上为不实的登载→论公误员登载不实罪的帮助犯
有帮助行为,共犯无身分限制

纯正身分犯的问题在哪里呢?



这段文的重点在于,「义务犯」中,区别正犯共犯是看有无违反义务,而非犯罪支配。

之所以会问纯正身分犯,是因为它属于义务犯之一种。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6 19:0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实务见解有矛盾,这边是说有身分的人也可以利用
没有身分的人,已间接正犯的幕后地位达成犯罪!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6 21: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96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