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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于 2011-01-26 00:23 发表的 请问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如何区分?: 请问民法第535条:受委任人[color=transparent]处理委任事务,应依委任人之指示,并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这边讲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的话,是以可归责债务人的事由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或依侵权行为负责?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于 2011-01-26 00:23 发表的 请问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如何区分?: 又民544条规定:受委任人因处理事务有过失或因逾越权限之行为所生之损害,对委任人应负赔偿之责.此所谓"赔偿之责"是侵权行为还是债务不履行?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于 2011-01-26 00:23 发表的 请问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如何区分?: 535条与544条都是在规范受委任人的义务,为什么前者是对"轻过失"负责,后者是对"过失"负责?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于 2011-01-26 00:23 发表的 请问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如何区分?: 假设,:[color=transparent]医师治病,因过失致使病患身体受伤害.请问上述这种情形,受害者应如何行使权利?是依据民227条有关不完全给付的规定请求赔偿?或是依据184条侵权行为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或是依据民544行使权利呢?是只能依据上述其中之一条行使权利,或全部都可以请求或三者虽皆可但只能选择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