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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於 2011-01-26 00:23 發表的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請問民法第535條:受委任人[color=transparent]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這邊講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的話,是以可歸責債務人的事由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或依侵權行為負責?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於 2011-01-26 00:23 發表的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又民544條規定:受委任人因處理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此所謂"賠償之責"是侵權行為還是債務不履行?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於 2011-01-26 00:23 發表的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535條與544條都是在規範受委任人的義務,為什麼前者是對"輕過失"負責,後者是對"過失"負責?
下面是引用 ifeelgood8 於 2011-01-26 00:23 發表的 請問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如何區分?: 假設,:[color=transparent]醫師治病,因過失致使病患身體受傷害.請問上述這種情形,受害者應如何行使權利?是依據民227條有關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請求賠償?或是依據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是依據民544行使權利呢?是只能依據上述其中之一條行使權利,或全部都可以請求或三者雖皆可但只能選擇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