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留抵6萬,當期銷項稅額150萬,進項稅額50萬,不可扣抵比例為56%
150x56%=84萬
可扣抵 84-50=34萬
34-6=28
150-28=122萬
想問一下
為什麼84要減50?
為什麼不是銷項稅額直接減進項稅額?
還要乘上不可扣抵比例之後才算呢??
因應五都變革後的財政問題,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相關法案,明訂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中央將增撥所得稅總收入6%、營業稅和菸酒稅的全部給地方。同時提高直轄市與縣市舉債上限,讓地方政府財務更具彈性。
公共債務法部分的修法重點則包括一、合理調整地方政府權限的計算基礎:中央債限維持不變,其超過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按GNP40%管制,至於直轄市及縣市超過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當年度歲出總額比率,各不得超過250%及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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