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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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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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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請問 營利事業所得稅 更改稅率後的國外已納稅額扣除 是這樣算嗎?
若甲公司在國內有收入600萬,日本分公司500萬,在日本已納稅80萬,則甲公司99年度實際應納稅額為多少?
這個地方的話,假設用最新的20%下去計算,又要怎麼算呢


(1) (600萬+500萬) x 20% =220萬
(2) 600萬 x 20% =120萬
(3) 220-120萬=10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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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in0022633在2010-01-22 14:2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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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2010-01-22 14:03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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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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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公司在國內有收入600萬,日本分公司500萬,在日本已納稅80萬,則甲公司99年度實際應納稅額為多少?
這個地方的話,假設用最新的20%下去計算,又要怎麼算呢


(1) 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
      (600萬+500萬) x 20% =220萬 
(2) 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
       600萬 x 20% =120萬
(3) 可扣抵最高限額:
       220-120萬=100萬
(4)實際可扣抵稅額:
      100萬>80萬,可扣抵80萬
(5)實際應納稅額
       220萬-80萬=140萬

另外,98年身五考試
第11題
新湖公司97年境內所得兩百萬元,美國分公司所得一百萬元,已在美國繳所得稅二十萬元,新湖公司因分公司所得,在台灣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答案是:五萬

98年底以前還是適用舊法(97年的所得,98年申報所得稅)
(1)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
      (200萬+100萬) x 25% - 1萬 =74萬 
(2) 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
       200萬 x 25% - 1萬 =49萬
(3) 可扣抵最高限額:
       74 - 49萬=25萬
(4)實際可扣抵稅額:
      25萬> 20萬,可扣抵20萬
(5)實際應納稅額
       74萬-20萬=54萬
(6)本題選項找不到54萬,所以他的語句敍述應該是講補稅多少
    他已經在台灣已經納稅49萬了,還須補五萬稅額。(54萬-49萬=5萬)

若99年度開始適用新法(題目修正:98年的所得,99年申報所得稅)
(1) 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
      (200萬+100萬) x 20% =60萬 
(2) 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
       200萬 x 20% =40萬
(3) 可扣抵最高限額:
       60 - 40萬=20萬
(4)實際可扣抵稅額:
      20萬= 20萬,可扣抵20萬
(5)實際應納稅額
       60萬-20萬=40萬
(6)若改為99年度營所
   在台灣已納四十萬,無須補稅。(40萬-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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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2 14:55 |
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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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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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 表情
很詳盡的解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3 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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