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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apii4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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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地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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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央各部會之處局單位,直轄市之業務編組名稱,最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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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09-12-14 08:38 |
kenken8168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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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僅供參考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十二 條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單位為處、科、組、室、中心,其下得設課、股;所屬二級機關內部單位為科、組、室、課、股,科、室下得設股。但為執行特殊性質業務者,得設廠、場、隊、站。
前項機關為執行業務需要所設派出單位之名稱,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所屬二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五個。
醫院、警察及消防機關,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第 十七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為執行業務需要所設派出單位之名稱,不適用前項規定。
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二十 條 鄉(鎮、市)公所內部單位設課、室,其規定如下:
一、鄉(鎮、市)人口未滿五千人者,不得超過六課、室。
二、鄉(鎮、市)人口在五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不得超過七課、室。
三、鄉(鎮、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上,未滿三萬人者,不得超過八課、室。
四、鄉(鎮、市)人口在三萬人以上,未滿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九課、室。
五、鄉(鎮、市)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滿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
六、鄉(鎮、市)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一課、室。
七、鄉(鎮、市)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二課、室。
八、鄉(鎮、市)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三課、室。
前項規定,如情形特殊,得不設課、室。
鄉(鎮、市)公所得依業務發展需要,設所屬機關。
[ 此文章被kenken8168在2009-12-15 14:1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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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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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12-15 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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