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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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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一題(果實收取權人)
甲有土地A,A地上有果樹且結實累累。甲將A地出租給乙後,乙又僱用丙管理A地。
請問誰對樹上果實有收取權?
(A)甲
(B)乙
(C)丙
(D)甲乙

請問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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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12-10 07:4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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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9 22:18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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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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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筆記上的答案不是很清楚的得知:由乙承租人優先有果實收取權,其次為土地所有人甲!

若「分離後,其果實收取權」,則要看果實是落於A地與否?若為A地,則答案不變;若不是A地而是鄰地,果實收取權則為鄰地所有人的!(依民789)

民789: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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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10 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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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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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果實尚未分離前:
甲的收取權係基於民法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因為果實與樹尚未分離,樹與土地尚未分離,果實是土地的一部份,所以甲有收取權。
乙的收取權係基於民法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乙取得A地的使用收益權,同前所述,尚未分離果實是土地的一部份,所以乙有收取權。
乙的收取權係從租賃契約而來,所以所以乙的收取權優先於甲的收取權。但契約另有約訂者,從其約訂。
2.果實分離後:
果實係民法69調所稱之天然孳息,依民法70條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雖然結果也是乙的收取權優先於甲的收取權,但所立論的理由不同。
3.果實自落鄰地:su大已有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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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0 13:54 |
eunic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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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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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我剛好有上到法緒課有聽老師講解
應該是說
若地未被出租,則甲有果實的所有權&收取權
但地被出租後,甲雖有果實所有權,但收取權歸乙
乙實行收取權後(摘下來)果實即和土地分離,也就歸乙所有

你的筆記用這樣的觀點看是沒錯的

至於提到題目改成『誰對分離後果實有收取權』,答案有無差別?
我的看法是,果實和地都分離了,應該就不用討論收取權了
因為收取權的目的就是要讓果實與土地分離,好讓果實的所有權由甲轉為乙

如有錯誤再請幫忙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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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2 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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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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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實和地都分離了,應該就不用討論收取權了』,我來找一下碴~
1.按原來前提:甲有土地A,A地上有果樹且結實累累。甲將A地出租給乙後,乙又僱用丙管理A地。
  假設,某日甲之子丙不知土地已出租,看見果實成熟,誤以為土地使用收益之權利仍為甲所擁有,而『摘了』一車果實。
  依大大見解,果實和地都分離了,就不用討論收取權了,那此討論收取權有無實益呢?
2.『收取權的目的就是要讓果實與土地分離,好讓果實的所有權由甲轉為乙』
  物權行為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例如所有權的移轉;
  那收取權除使果實與土地分離外,並移轉果實的所有權,所以收取權是一種物權囉?
  如果前推論成立,那收取權究依法律成立或依習慣而成立的呢?(民法757條)

以上是小的亂說的,沒事看看就好就不用理我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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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2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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