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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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出租A屋給乙,乙將屋子違規使用(並沒有做改建或修繕),但做為電動玩具場,建管人員來,要罰甲或罰乙? 擬答:原則僅罰行為人. 1乙之違規使用,按行政罰法第7條,依建築法77和商業登記法均應處罰款,擇重罰之 客觀上:乙將房屋違規使用,行為該當建築法和商業登記法要件. 主觀上:乙為從事業務之人,房子應不能違規使用,有認識卻意欲為之.有故意. 違法事由:查並無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或命令之行為 罪責事由:亦無阻卻或減免事由. 競合: 按94年6月最高法院決議,並未改變建物結構,僅其使用不符規定,系一行為犯商業登記法和建築法. 按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行政義務,應處罰款則,採併罰採最高範圍罰之.即學說的想像競合. 又按行政罰法第7條以故意過失犯實施行為之行為人罰之. 2甲為出租人(題目未說明出租他人之物,即為所有人) 2.1按行政罰法7,是否為故意過失之行為人? 2.1.1客觀上:甲為出租人,雖建築法第77條有罰所有人, 為行政罰:必須有故意,管見採之.故須有證據證明甲出租即知乙要違規使用. 為管制罰:只要客觀行為即可 主觀:如前,採否定說.乙無故意不違反建築規定.又建築法77條並未論過失,故僅過失則不罰. 2.2按行政罰法14,是否為故意共犯行為人? 客觀上:甲出租人,有助於乙違約使用,論幫助. 主觀上:故意?僅出租,尚不足以證明. 過失?則不符行政罰法14, 附論:若甲出租即知乙之營業方式,則甲為故意,依行政罰14論共同違反,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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