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30 21:36 发表的 刑法地之效力: 想请教一下,刑法地之效力之检验应至于刑法判断的哪一个位置?(三阶前or三阶后) 例如,陈某于美国伪造新台币一批。是要先论伪造货币罪,再适用刑法第5条第5款,抑或是先论刑法第5条第5款,再跑伪造货币罪的三阶? 先在此感谢解惑之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