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24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哈哈哈...頭好痛表情

就地之效力的法條來看,應該是先跑三階再論刑法效力(我後來發現金律師例題擬答是這樣寫)
如同柏大所講,不先論罪,怎麼知道用什麼罪去適用刑法效力?

然站在實際面上又不太合理,如同其他幾位大大所說。

表情表情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01:36 |
veronica66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理論上 應該要先論罪 才能確定有無地的效力
金律師有提出一個判斷方式 我相信很多人都學過了
先區分國內外 國外在區分成侵害是本國或世界法益 如係本國 再區分為整體或個人 是何種人所侵害

問題是寫題的下筆 以國考寫法 大概會有兩種方式 :
一 按正規方式 下標論罪 也就是最基本的三段論證
二 直接點明本題係考刑法地之效力 將關鍵爭點寫出

我覺得 不管那種方式都無所謂 應該要看時間上來決定怎麼下筆
時間多 當然是用第一種 時間不夠 則用第二種
寫的少 至少比寫不完的好 =口=

個人想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02:2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案審理和判決是不同的.
依刑訴,當然是程序優先,
有無審判權,是一個優先事項.(自由證明)
但論罪是嚴格證明(原則)
...........
因為是問地之效力是否三階那一階,指論罪,當然是第四階.
但若問有無審判權或我國刑法適用(空泛問題),管見以為在刑事程序上即可以決定.(但此時應是快速用三階檢驗完後,以第四階處理)(即某外國人其行為.....,雖符合刑法...,但因刑法4,5非屬我刑法效力,或依刑訴無審判權,判決不受理.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19:2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訴法適用上:審判權->管轄權->是否應受理->是否為免訴->是否為有無罪判決
既然無審判權.當然無須審理抑或審理中.勁而適用252.不起訴.303不受理(無審
判權之款項).......... 所以實務上操作本屬如此.但是僅為刑法考題架構.應視情形
為斷(It depends).. 讓老師看得懂比什麼東重要~~~~~
----->以上為酒後亂言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2-02 00:09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23:44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30 21:36 發表的 刑法地之效力: 到引言文
想請教一下,刑法地之效力之檢驗應至於刑法判斷的哪一個位置?(三階前or三階後)
例如,陳某於美國偽造新台幣一批。是要先論偽造貨幣罪,再適用刑法第5條第5款,抑或是先論刑法第5條第5款,再跑偽造貨幣罪的三階? 
先在此感謝解惑之大大


不可一概而論,需個案判斷之:
(一)若是實際案件中,當然先審查審判權之有無。
(二)若是考試中:
   1,若是刑訴考試,當然是審查審判權之有無(蓋,刑訴考題目前大都不會跨領域考刑法)。
   2,若是刑法考試,需視該題爭點多寡及重要性而論:
     (1)若是爭點多,而審判權顯非出題老師所求解題目的之一,當可直論效力範圍。
     (2)若非上述情形,建議還是將整個論最完整呈現之後,再論效力。

以上,僅供參考。

哇~~~不到五點...今天鐵又要混沌了!!!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04:44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51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