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30 21:36 發表的 刑法地之效力: 想請教一下,刑法地之效力之檢驗應至於刑法判斷的哪一個位置?(三階前or三階後) 例如,陳某於美國偽造新台幣一批。是要先論偽造貨幣罪,再適用刑法第5條第5款,抑或是先論刑法第5條第5款,再跑偽造貨幣罪的三階? 先在此感謝解惑之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