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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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125条,一般时效为15年,又依民诉401第2项,抵销有即判力.按民法130,经请求后六个月不起诉,时效回复计算,并未更始计算.而即判力的客观范围系以诉讼标的来确定,有两说 甲说:一部请求说,即诉讼标的为实体法请求权,须由原因事实予以特定后,再就诉之声明请求予确定即判力范围. 乙说:一部请求否定说,即诉讼标的,以原因事实特定后,即确定其范围. 因此,本件甲以一笔债权,仅主张一部抵销,另一部未请求,则 1按一部请求说,即判力不及他部,可以另诉请求,唯时效亦不中断(因 未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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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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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30 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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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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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一10万元,自可请求时80年10月1日至95年10月1日,已过15年,时效消灭. 2按一部请求否定说,则虽仅一部请求,但即判力及于全部诉讼标的(经特定的实体法请求权),故不得再起诉.无庸讨论时效问题. 管见以为,通常程序,并无一部请求否定之规定,仅小额诉讼程序有禁止一部请求.是以按民诉436-16,查本件原为20万元,却仅提10万元抵销,故应不予许. 唯本件并非反诉(诉之标的)提出,抵销(一部请求,但非起诉)需其自由意愿,故尚无不可.采甲说,即判力不及未抵销部分,唯时效已经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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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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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30 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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