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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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125條,一般時效為15年,又依民訴401第2項,抵銷有即判力.按民法130,經請求後六個月不起訴,時效回復計算,並未更始計算.而即判力的客觀範圍係以訴訟標的來確定,有兩說 甲說:一部請求說,即訴訟標的為實體法請求權,須由原因事實予以特定後,再就訴之聲明請求予確定即判力範圍. 乙說:一部請求否定說,即訴訟標的,以原因事實特定後,即確定其範圍. 因此,本件甲以一筆債權,僅主張一部抵銷,另一部未請求,則 1按一部請求說,即判力不及他部,可以另訴請求,唯時效亦不中斷(因 未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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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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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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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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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一10萬元,自可請求時80年10月1日至95年10月1日,已過15年,時效消滅. 2按一部請求否定說,則雖僅一部請求,但即判力及於全部訴訟標的(經特定的實體法請求權),故不得再起訴.無庸討論時效問題. 管見以為,通常程序,並無一部請求否定之規定,僅小額訴訟程序有禁止一部請求.是以按民訴436-16,查本件原為20萬元,卻僅提10萬元抵銷,故應不予許. 唯本件並非反訴(訴之標的)提出,抵銷(一部請求,但非起訴)需其自由意願,故尚無不可.採甲說,即判力不及未抵銷部分,唯時效已經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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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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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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