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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類別編號:4
用人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職 稱:聘用組員
需求人數:正取:5名 備取:10名
考試方式:口試
工作內容:
1、協辦學員職訓生活津貼審核、諮商輔導及就業協助事項。
2、協辦各項訓練(日、夜間、接受委託、產訓合作)研習、研討活動之材料、物品、設備採購、招標、核銷作業事宜。
3、協辦照顧服務等工場職訓課程規劃、外聘師資資格審查及教具教材編排影印事宜。
4、協辦觀光休閒、設計服務等場職訓課程規劃、外聘師資資格審查及教材採購事宜。
待遇/每月:36,691元
資格條件:
國內外大學勞工、法律相關系所碩士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或國內外大學勞工、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或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工作經驗者。
報名應繳證件:
1、報名表(須檢附「身分證」及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報名表正表、自傳及副表均須「簽章」及分頁列印)。
2、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外學歷須經教育部認可,外國學歷須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4、男性須檢附役畢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
聯 絡 人:謝淑元 02-28721940分機252
聘僱期間:依實際到職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99年度起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備 註:
1、須熟稔電腦文書操作及相關視窗軟體之應用。
2、具有公文撰寫能力者尤佳。
3、報名應繳證明文件請以A4紙張格式影印。



報名:
(一)報考身分:
1、分為「一般身分」及「特定身分」:
未具下列特定身分資格條件者,請以「一般身分」報名。
一般身分: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
特定身分: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且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即98年
6 月 10 日前設籍者),具有工作能力之未就業特定身分者:中高齡失業勞工、結構性失業勞工、二度就業婦女、低收入戶。但不包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2、各類特定身分及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特定身分別:1.中高齡失業勞工
說 明:指年滿45歲以上65歲以下,且無工作者。
應檢附文件:
1、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2、勞保資料明細表。(向勞保局申請核發)
3、未領取老年給付及退休金切結書。(如附件1)
備 註:年齡認定以本次甄試報名截止日計算。

特定身分別:2.結構性失業勞工
說 明:指因結婚或懷孕而離開職場逾三年或單親婦女,其最近一年全戶(含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收入未逾綜合所得稅免稅標準(請參閱附表1),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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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問:「自己得到些什麼?」應該問:「自己付出過甚麼?」
不要問:「自己有甚麼信仰?」應該問:「自己有甚麼善行?」

如去如來‧來去自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03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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