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3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eanamy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3 鲜花 x1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资料交换] <小法典> 子女姓氏规定
这是今天在奇摩新闻看到的,提供给大家参考。

更新日期:2009/03/30 04:09

民法亲属编第1059条规定,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

子女经出生登记后,在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为限。

子女已成年者,经父母书面同意得变更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为限。

另外,如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实足认子女的姓氏对其有不利之影响时,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请求法院宣告变更子女之姓氏为父姓或母姓。

1、父母离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双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双方生死不明满3年者。
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现有未尽扶养义务满2年者。

(记者洪定宏整理)



用微笑面对人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31 12:1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42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