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9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羽蝶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9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考情資訊] 流氓條例廢了 191人將出牢籠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1ck1c.html
由於奇摩新聞已將該新聞移除,故貼上自由時報2008年7月24日 星期四的電子新聞


檢肅流氓條例 明年1月底前廢除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引發治安與人權爭議的檢肅流氓條例,曾被大法官三度宣告違憲,司法院、法務部和內政部已開會形成共識,預計明年1月底前廢除整個條例,且依內政部調查結果,全國23個縣市警察局,有16個贊成廢除,司法院官員認為,第一線警方也多表支持,顯見是該儘早廢止。

沿用53年 3度被宣告違憲

     檢肅流氓條例源自於民國44年行政院發布的「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民國74年由總統公布為「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民國81年刪去「動員戡亂時期」,沿用至今已53年。
大法官從84年起即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後來90年、97年間又陸續宣告部分條文違憲。

修不如廢 司法機關有共識

      據了解,內政部面對檢肅流氓條例多次翻修,仍被宣告違憲,遂考量「修不如廢」,加上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等機關也支持,因此決定快刀斬亂麻,否則若繼續「只修不廢」,不知那天又要被四度宣告違憲,將機關人力等資源浪費在修法工程上。
      至於明年1月底前一定廢,是因為考量今年2月間,司法院大法官三度宣告部分條文違憲時,給予1年修法時間,明年1月31日起,部分條文將因牴觸憲法自動失效。為省去三度翻修時間,乾脆趕在明年1月底前將整個條例廢止。司法院官員指出,部分民眾可能質疑檢肅流氓條例廢除後會衝擊治安和社會秩序,但依條例內容,其實嚴格執行現有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就可達到維護治安效果。 
 
警也贊成 避免法律疊床架屋 

      官員表示,不少流氓惡行其實與許多刑法處罰規定重疊。例如流氓條例第2條規定的持有、製造、販賣槍枝等行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罰;同條文的主持、操縱幫派等行為,組織犯罪條例也有法定刑責,廢除檢肅流氓條例也可避免法律疊床架屋。
至於站在打擊犯罪第一線的警方,理應不輕易放棄可維護治安的武器,為何多數竟贊成廢除?官員私下透露,可能與警方勤務過重有關,少了流氓案件,可專心對付其餘案件。
      大法官首度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違憲為釋字第384號解釋,認為第5條到第7條,及第12條和第21條,有關強制人民到案、限制證人詰問、警方告誡權,及刑罰和感訓處分累計處罰等條文違憲。釋字第523號則要求留置處分(類似羈押制度)要件應明確化。
釋字第636號認為,條例第2條關於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的規定過於模糊,第12條則過度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的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與憲法意旨不符,應在1年內失效。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today-so1.htm


[ 此文章被羽蝶在2009-04-15 20:19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07 10:06 |
lou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太重視人權的國家,往往犯罪率是最高的
看來台灣未來要開放槍枝買賣
別人耍流氓時,我們才有武器防身
不過這時就比誰火力強大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07 12:25 |
peddy116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0 鮮花 x70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人民安全有難了


~~~變是唯一不變的真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1-07 21:31 |
lazy10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5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怎麼會是人民有難呢?
這是基本人權得到伸張啊
有學過刑法課的應該都知道
以前的司法實務界就是很愛亂判
有時候還用司法造法
自己類推適用
害得無辜人民深受其害
更何況以前沒修法時,有多少「唯一死刑」
就有多少無辜人民或者輕罪人犯,就這樣慘死或冤獄
而且這些都不是因為政治因素引起的
純是司法事件

重視人權的國家
才是文明國家的表現!!
不是每個國家都像美國一樣!!
德英法的人權演進是循序漸進
所以人民素質都很高
高度的人權,代表人民有高度的自制力
美國是世界民族的大熔爐
但美國精神是史上最自由的也無庸置疑
人民素質不一,當然有不一樣的情形發生

如果台灣真的必須要人人擁有槍枝才能自保
那不是警察機關跟司法無能
那是人民素質太低才會導致這種情形的!!


話說回來,
這是個大事件
有考刑法的朋友真的要密切注意這個消息
問問補習班的老師,看這事件會有什麼樣的出題方向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07 21:44 |
DK66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重視人權??

重視誰的??

加害人的??

還是...

被害者的??

哪天你成了被害者時

看你會不會還在那喊人權人權的

 

政府連配套措施都沒有

就把人給放出來

到時出事誰負責??

政府負責??

還是...

在那喊人權的負責??

在那喊人權人權的一定不會負這個責

到時一定又會推到政府那裡去

等著看好了

 

不置可否

以前有的判決的確很誇張

...

並非全部如此

也要把當時的環境、教育、社會狀況放入思考

 

重視人權的國家
才是文明國家的表現

是丫

美國是很重視人權

...

美國的殺人魔也不少

不然就是帶著槍到學校掃射

美國的素質高

還不是這樣搞

若想台灣更糟就繼續放任下去吧

到時想救都沒的救

 

前一陣子

某大學男學生

因女友不愛他了

結果...

就開車把她撞死

 

昨天

台北縣某對男女吵架

結果...

引爆瓦斯

 

今天

台北

某一老婦人被一酒駕的聯結車撞上

當場攆斃

那這些人的人權...在哪???

 

重視人權是好

但要看是重視誰的

不是這樣是非不分

這才危險

台灣人的素質...

真的有很高嗎??? 



看看吧


http://tw.youtube.com/watch?v=OXQc6tTPBlo&eurl


在這情況下

要保護誰的人權???

人權...

呵~





若採用美國模式

倒不如採用新加坡的

還比較有秩序一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1-07 22:36 |
pc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1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這麼糟糕啦!! 流氓條例廢了, 我們還有其他法律啊!!
刑法. 槍炮彈藥管制條例. 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等~

這些都是維持正義的法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07 22:54 |
op122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希望社會不會因此更加動盪


崎嶇的道路 勇敢往前走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08 06:46 |
lazy10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5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DK668於2009-01-07 22:36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重視人權??
重視誰的??
加害人的??
還是...
被害者的??
哪天你成了被害者時
看你會不會還在那喊人權人權的
.......

真令人跌倒
我所謂的人權
當然是說你的人權
怎麼?
你被害的時候不需要人權?
我所謂的人權當然是你我的人權嘛

你知道以前的流氓條例
是可以不經過舉證
只需要類推
就可以把你捉進去關的嗎?
所以你是覺得你被關的時候不需要人權
因為你是心甘情願被關的?

我會這樣說,
當然是針對流氓條例的嘛,老大!!
拜託一下,你看看你後面舉的例子
哪個跟流氓條例有關呢?

你這種舉例法根本比類推適用還誇張
因為連種類根本都不一樣嘛
熱漲冷縮也要有個限度吧?!
何況你舉得那些例子
到底有哪一項是法律不能管的?
最突兀的就是男女朋友吵架然後開瓦斯自殺的例子
ㄟ,老大,難道你要法律規定男女朋友吵架必須相隔一百公尺,
否則以殺人罪論處嗎?
如果你的意思是這樣,
那不就是貶低人權了??警察隨時可以去捉吵架的男女來關囉?

你那個影片我只看標題就不想看了
因為你根本想錯方向
車禍如果是賠償問題
也只跟民法的私法有關
就算是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危險
這也不會被提報流氓啊

法律是一個好工具
壞得只是用的人
所以我才說
依照國情不同
會有不一樣的情況
美國自由慣了
你這個台灣人到那邊只會覺得新鮮
你認為新加坡好
拜託,你這個台灣人去那邊只會適應不良而已
下篇給你參考吧 表情
星國怪法律! 5人以上朋友聚會得偷偷摸摸?
undef...ed
新加坡法律嚴格是舉世聞名,不過您可能不知道,新加坡還有很多令人難以理解的法律。像是禁止5人以上的聚會,還有禁止販賣口香糖等等怪法律,要去新加坡可要小心不要觸法。

在新加坡犯法,恐得面臨像是鞭刑、絞刑等嚴苛的刑責,十年前,一名美國少年在新加坡隨處塗鴉,就為此付出慘痛代價。不過怎麼樣才算觸法?翻開新加坡的法律,實在令人傻眼。

首先,口香糖是禁止販賣的,因為吃完口香糖後可能會被亂黏、有礙觀瞻,但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能吃口香糖,所以從國外攜帶少量口香糖入境新加坡是可行的;另外,新加坡也禁止團體集會,5人以上就算違法,所以朋友聚會可能得偷偷摸摸,如果遇到警察臨檢,或許還得裝作不認識。

由於新加坡男性到海外買春的情況太嚴重,因此政府決定立法,管制相關的行為,只是人都到海外了,該如何取締,也成為朝野討論的焦點。

新加坡常自稱是多元文化的國家,但新加坡政府為了招攬國際藥廠,竟然打出了多元人種的好處,就是可供藥商測試新藥,想法讓人難以理解。

面對新加坡怪法律一籮筐的特殊情況,有網友就做了一件特別的T恤,上頭印著Singapore is a finecity,讚揚新加坡是個不錯的國家,同時一語雙關,諷刺新加坡規定太多,處處充滿「罰款」刑責(fine亦指罰金、罰款)。(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 此文章被lazy106在2009-01-09 01:2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09 01:2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5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