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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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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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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共同共有之使用收益一问
甲乙丙共有一笔土地,甲应有部分占十分之一,甲得如何就共有物为使用收益?(97初等)
A就该土地之十分之一
B就该土地之全部
C就符合十分之一比例之特定部分土地
D甲自行选择土地之十分之一
答案:B
不了解,可否举例说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29 17:23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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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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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共有之土地,各共有人(甲、乙、丙)得就其"应有部分"自由处份收益使用,这里的应有部分就甲而言,就是那1/10的土地产权而言,是所有权而不是指标的物土地而言(民819)。而甲的1/10土地产权是存在于该土地的每一质点上,也就是该土地的每一分;每一吋土地,他都拥有1/10,而题目所说的是"使用收益"非共有土地的处分,因为共有土地处分上会牵涉到土地法与民法的规定,这就很复杂了,但如果单就"使用收益"这种管理行为,就只有民法的818、820在规范,如820所说的,共有物,除契约另有订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而818则规定,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
当然本题的重点在于~ 民法的818条~   表情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3-29 1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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