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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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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訴願法問題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A)原處分機關訴願人提起訴願後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B)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之事件卻提起訴願
(C)應為處分之機關於受理訴願機關未未決定前以為行政處分
(D)對於已決定之訴願事件訴願人重行提起訴願

答案是(A)

找法條只找到「不受理」訴願之決定的情形
「無理由」只有兩項...
有誰知到怎麼解釋呢?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1-19 16:58 |
雨的印記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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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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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無理由則是係屬於實體駁回,其法條可以參見訴願法79條。舉例來說一個訴願案件首先要先得到行政機關的受理決定,如不受理則接下來的步驟就不用多談了。反之,行政機關若受理了,則會審議該訴願是否有理由,若無理由則行政機關會做出實體決定予以駁回,若有理由則會依據訴願法八十一條與訴願法八十二條做出一定處分。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參考資料-小六法


[ 此文章被自由風在2007-11-19 17:2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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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生命中的每一個時刻,都能看得開懷、"樂"得輕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1-19 17:19 |
zxcv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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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處分之機關於受理訴願機關未未決定前以為行政處分

這句是什麼意思? .....未未.....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1-19 20:37 |
nan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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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上班時偷打有點匆忙
多打一個未字...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1-19 22:35 |
u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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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1.原機關認為自己行為有錯誤 自行修正
2.原處分機關認為其行政處分 無誤 附帶理由上報給上級機關 由上級審理

======================
所以 其他選上是程序事項 只是要件不具備

只有A是 無理由因為沒有訴願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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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1-20 07:53 |
cb255652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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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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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還蠻實用的,謝謝分享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2-22 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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