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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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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外再次重申。構成要件故意存在於行為時,你如果想明白這句話的意思,可以去請教下你的老師,別再說甲到乙途中都有殺人故意的話,你去問問老師....
(構成要件故意當然只在著手時需要檢討,只有著手時行為人才需要被檢討行為時的知和欲,著手前的知和欲你確定有何用處,那只是我們日常生活的意圖目的,而不是刑法學裡的構成要件故意,所以預備犯才一直被質疑需要廢除,因為預備犯的主觀要件範圍要怎麼限制、客觀要件要從哪裡才算是值得禁止的危險,事前故意的概念只有混淆構成要件故意概念的功能而已)

不才膽敢再向luciferydog說:【不好意思!您又曲解其意涵了】!
上面只說:【構成要件故意當然”只在著手時需要檢討”, 只有著手時行為人”才需要”被檢討行為時的知和欲】,此番話是說【只有著手時才去檢討行為人的知跟欲】,並沒有說【整個行為過程中沒有知跟欲】!只是不被討論罷了!為什麼?【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訂為限!】,因為只有達到著手時,才會成立犯罪,而去討論著手的知跟欲!同時【也只限於著手當時的知跟欲,來判斷該行為之犯意!】
--------->故甲殺人之時,當以【殺人之時的知跟欲】予以判斷,而殺人前、既遂
  後【只是根據不同目的而行為】罷了!

3.你只說甲有不法所有意圖,從哪裡判斷甲有竊取故意,不是要無罪推定嗎,不法所有意圖跟竊取故意是2個不同且獨立的構成要件,要2個皆滿足才會該當竊盜的主觀構成要件,我是問你甲的竊取故意從哪裡判斷出來,而不是問不法所有意圖!

而且無罪推定不如推定該手機本來是甲的 甲取回來而已

--------->所謂竊盜之故意,乃指對【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有所認知並意欲為之;而甲後段行為【符合以上所描述】,當然具有竊盜之故意!


4.如果你認為犯罪決意=故意 請問   1行為同時具備有2故意   到底是幾行為???
過失行為就不算行為????
那何必想像競合,因為既然只有1個故意,怎麼能同時該當數個構成要件,既然不會同時該當數個構成要件,又如何侵犯數法益,甲1槍殺3人是有特定的3個殺人故意,而不是1個殺人故意!

而且既然行為數要靠犯罪決意數來判斷,你如何確定犯罪決意數,犯罪決意不是要確定是犯罪了才叫做犯罪決意嗎,而要確定犯罪之前又必須先確定是否是行為以及是幾個行為,那不是陷入循環????

--------->首先,行為數之認定,當以【主觀犯罪決意數】為斷!即行為人基於特定犯罪之實現之目的,而為外在行為!

但,【主觀犯罪決意數】如何判斷,即需依行為內容,與行為人主觀為斷!
(1)      如122條之【要求、期約、收受賄絡】,要求的目的,乃是為了達到【期約】的
目的,且要求與其約的行為內容【亦不相同…….期約是兩人合意】,進而收受賄絡【又跟要求、期約不同!前面是因、後面是果!】,故各自論以獨立行為,而為數行為!
(2)      另一前面的例子:
前面是基於竊盜而侵入住宅,後面是侵入住宅後而另行竊盜……….一樣都有竊盜、侵入住宅,卻因行為人【主觀認知不同、行為內容不同】而有行為數之區別!

(3)      過失犯仍屬刑法評價之行為,只不過與故意行為不同!
過失犯是處罰【造成結果之原因行為為何!】,故以【是否符合法規範】為斷!如甲闖紅燈,卻導致乙閃避不及撞到丙,看似數行為導致乙、丙傷亡,但是歸咎原因,還是甲的【一個】闖紅燈行為所造成,而視為【一行為】!

又食品檢查通過,事後發生中毒事件,事後發現A公司未做品管、B公司也未做毒性反應,均導致中毒結果發生之主因,而各自為獨立過失行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7 01:11 |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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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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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謝謝各位前輩的意見^^

【甲意圖行竊,某日翻牆進入乙宅,甫進入屋內即被乙發現,兩人發生打鬥,甲把乙打死後,迅速拿了擺在桌上的手機,即逃出門外 。試問甲成立何罪?】

一個問題請教(抱歉問題多了些^^"):

一、如果甲「行竊著手」與「不著手」那對於後半段的敘述有沒有影響(殺了乙、拿手機)?

麻煩到各位朋友,深感抱歉,謝謝你們的付出^^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7 17:09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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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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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於 2013-04-07 17:0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謝謝各位前輩的意見^^

【甲意圖行竊,某日翻牆進入乙宅,甫進入屋內即被乙發現,兩人發生打鬥,甲把乙打死後,迅速拿了擺在桌上的手機,即逃出門外 。試問甲成立何罪?】

一個問題請教(抱歉問題多了些^^"):

一、如果甲「行竊著手」與「不著手」那對於後半段的敘述有沒有影響(殺了乙、拿手機)?

麻煩到各位朋友,深感抱歉,謝謝你們的付出^^

就樓主你的問題
我的淺見~
並沒有影響~

至於你原先的困惑??說實在滴,不才思路短淺,不知!!
既然原PO文的人在,你到可以向他好好請教~~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3-04-07 00: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請問luciferydog、KAI、TJQAZ,你們的【實務見解】的【法律依據】為何?
是328嗎?還是329?如果是328條,甲殺人【當時】需有【依其致使不能抗拒之強暴、脅迫來達到取其財物之目的】的主觀心態,始符【罪刑法定】原則!而非【事後利用不能抗拒而取財】,這是【事後故意】!請問,本題甲的行為,既然不符328,也不符329【未竊盜著手】,那麼【哪一條法律說這是強盜行為?】,【強盜轉念】又是出至於刑法哪一條?最後不才想問,各位大大提出的實務見解,刑法並未規定,而且經不才比對後,也【與法不符】,那你們提出的【實務見解】有無【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
.......
對於 francis03 大
不才發現你真的是在討論問題,所以不才當初解此題到現在大大你們在討論,我還沒進入題目思緒@@" 因為一開始就和KAI版大一樣~
至於你為何會認為不才的答案一定是328或329呢??   說實在的,這是不才一直無法想像之疑惑?????
我的答案很簡單就是332 [color]
不才較粗淺~ 沒法像L大那樣面面俱到滴說明~

下面是之前一篇的內容,在引用~
93年台上字第6747號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關於強盜殺人罪之結合犯,係結合強盜與殺人兩罪而成立之犯罪,固於行為人以殺人為實施強盜之方法,或在行劫之際故意殺人,亦即凡利用實施強盜之時機而故意殺人,兩者有所關連者,即構成此罪。
然就殺人既遂後始取被害人財物之情形,除前開情形外,因殺人既遂後,被害人已死亡,其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已與強盜行為之構成要件 (至使不能抗拒) 不符,與強盜殺人罪結合犯為結合強盜與殺人兩罪之本質不符,自無強盜殺人之結合犯問題。
至上述行為人是否以殺人為實施強盜之手段之情形,以行為人出於事先計劃,或行為時已有包括之認識為必要,自應依證據認定之。苟無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係出於事先計劃或於殺人行為時已有以殺人為手段再行強盜之包括之認識;或客觀上其殺人後再取被害人之財物間,並無時間上之銜接性、地點上之關連性,不足以判斷行為人是否係出於事先計劃或行為時已有以殺人為手段再行強盜之包括犯意;或有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係殺人後另行起意取被害人之財物;均不能以強盜殺人之結合犯論擬。
這一篇是之前的文,會引用表示我是認為332結合犯的喔!!  

以下是不才認為:
你舉的是自當然沒問題,但問題是刑事法,哪一項處罰不在法條文規範之下==>當然符合國會保留。
所以你舉這些釋字來闡述類推適用或是授權明確性抑或是釋字630之見解,跟此題無關聯性。
對於你所說的~~
釋字612號:法律保留的密度如下:如涉及人身基本權利干涉,或是刑罰之實施,均需遵守
  【嚴格憲法保留~~~即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我沒聽過"嚴格憲法保留",只聽過"憲法保留",而法律保留分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及相對法律保留,法律保留並不會因添加比例原則而變成憲法保留;相對法律保留亦不因比例原則而為絕對保留。

不才是過客~   潛水修行去~   修涵養 @@" 呵呵~(以後變得有氣質^^ 氣死人 呵呵~)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7 21:46 |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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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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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雖然問題仍無圓滿獲得解晰,不過還是謝謝各位前輩的意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9 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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