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987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另外再次重申。构成要件故意存在于行为时,你如果想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可以去请教下你的老师,别再说甲到乙途中都有杀人故意的话,你去问问老师....
(构成要件故意当然只在着手时需要检讨,只有着手时行为人才需要被检讨行为时的知和欲,着手前的知和欲你确定有何用处,那只是我们日常生活的意图目的,而不是刑法学里的构成要件故意,所以预备犯才一直被质疑需要废除,因为预备犯的主观要件范围要怎么限制、客观要件要从哪里才算是值得禁止的危险,事前故意的概念只有混淆构成要件故意概念的功能而已)

不才胆敢再向luciferydog说:【不好意思!您又曲解其意涵了】!
上面只说:【构成要件故意当然”只在着手时需要检讨”, 只有着手时行为人”才需要”被检讨行为时的知和欲】,此番话是说【只有着手时才去检讨行为人的知跟欲】,并没有说【整个行为过程中没有知跟欲】!只是不被讨论罢了!为什么?【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订为限!】,因为只有达到着手时,才会成立犯罪,而去讨论着手的知跟欲!同时【也只限于着手当时的知跟欲,来判断该行为之犯意!】
--------->故甲杀人之时,当以【杀人之时的知跟欲】予以判断,而杀人前、既遂
  后【只是根据不同目的而行为】罢了!

3.你只说甲有不法所有意图,从哪里判断甲有窃取故意,不是要无罪推定吗,不法所有意图跟窃取故意是2个不同且独立的构成要件,要2个皆满足才会该当窃盗的主观构成要件,我是问你甲的窃取故意从哪里判断出来,而不是问不法所有意图!

而且无罪推定不如推定该手机本来是甲的 甲取回来而已

--------->所谓窃盗之故意,乃指对【破坏他人持有支配关系,并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有所认知并意欲为之;而甲后段行为【符合以上所描述】,当然具有窃盗之故意!


4.如果你认为犯罪决意=故意 请问   1行为同时具备有2故意   到底是几行为???
过失行为就不算行为????
那何必想像竞合,因为既然只有1个故意,怎么能同时该当数个构成要件,既然不会同时该当数个构成要件,又如何侵犯数法益,甲1枪杀3人是有特定的3个杀人故意,而不是1个杀人故意!

而且既然行为数要靠犯罪决意数来判断,你如何确定犯罪决意数,犯罪决意不是要确定是犯罪了才叫做犯罪决意吗,而要确定犯罪之前又必须先确定是否是行为以及是几个行为,那不是陷入循环????

--------->首先,行为数之认定,当以【主观犯罪决意数】为断!即行为人基于特定犯罪之实现之目的,而为外在行为!

但,【主观犯罪决意数】如何判断,即需依行为内容,与行为人主观为断!
(1)      如122条之【要求、期约、收受贿络】,要求的目的,乃是为了达到【期约】的
目的,且要求与其约的行为内容【亦不相同…….期约是两人合意】,进而收受贿络【又跟要求、期约不同!前面是因、后面是果!】,故各自论以独立行为,而为数行为!
(2)      另一前面的例子:
前面是基于窃盗而侵入住宅,后面是侵入住宅后而另行窃盗……….一样都有窃盗、侵入住宅,却因行为人【主观认知不同、行为内容不同】而有行为数之区别!

(3)      过失犯仍属刑法评价之行为,只不过与故意行为不同!
过失犯是处罚【造成结果之原因行为为何!】,故以【是否符合法规范】为断!如甲闯红灯,却导致乙闪避不及撞到丙,看似数行为导致乙、丙伤亡,但是归咎原因,还是甲的【一个】闯红灯行为所造成,而视为【一行为】!

又食品检查通过,事后发生中毒事件,事后发现A公司未做品管、B公司也未做毒性反应,均导致中毒结果发生之主因,而各自为独立过失行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7 01:11 |
李珊珊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谢谢各位前辈的意见^^

【甲意图行窃,某日翻墙进入乙宅,甫进入屋内即被乙发现,两人发生打斗,甲把乙打死后,迅速拿了摆在桌上的手机,即逃出门外 。试问甲成立何罪?】

一个问题请教(抱歉问题多了些^^"):

一、如果甲「行窃着手」与「不着手」那对于后半段的叙述有没有影响(杀了乙、拿手机)?

麻烦到各位朋友,深感抱歉,谢谢你们的付出^^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7 17:09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于 2013-04-07 17:09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谢谢各位前辈的意见^^

【甲意图行窃,某日翻墙进入乙宅,甫进入屋内即被乙发现,两人发生打斗,甲把乙打死后,迅速拿了摆在桌上的手机,即逃出门外 。试问甲成立何罪?】

一个问题请教(抱歉问题多了些^^"):

一、如果甲「行窃着手」与「不着手」那对于后半段的叙述有没有影响(杀了乙、拿手机)?

麻烦到各位朋友,深感抱歉,谢谢你们的付出^^

就楼主你的问题
我的浅见~
并没有影响~

至于你原先的困惑??说实在滴,不才思路短浅,不知!!
既然原PO文的人在,你到可以向他好好请教~~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3-04-07 00: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请问luciferydog、KAI、TJQAZ,你们的【实务见解】的【法律依据】为何?
是328吗?还是329?如果是328条,甲杀人【当时】需有【依其致使不能抗拒之强暴、胁迫来达到取其财物之目的】的主观心态,始符【罪刑法定】原则!而非【事后利用不能抗拒而取财】,这是【事后故意】!请问,本题甲的行为,既然不符328,也不符329【未窃盗着手】,那么【哪一条法律说这是强盗行为?】,【强盗转念】又是出至于刑法哪一条?最后不才想问,各位大大提出的实务见解,刑法并未规定,而且经不才比对后,也【与法不符】,那你们提出的【实务见解】有无【增加法律所无的限制】?
.......
对于 francis03 大
不才发现你真的是在讨论问题,所以不才当初解此题到现在大大你们在讨论,我还没进入题目思绪@@" 因为一开始就和KAI版大一样~
至于你为何会认为不才的答案一定是328或329呢??   说实在的,这是不才一直无法想像之疑惑?????
我的答案很简单就是332 [color]
不才较粗浅~ 没法像L大那样面面俱到滴说明~

下面是之前一篇的内容,在引用~
93年台上字第6747号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强盗杀人罪之结合犯,系结合强盗与杀人两罪而成立之犯罪,固于行为人以杀人为实施强盗之方法,或在行劫之际故意杀人,亦即凡利用实施强盗之时机而故意杀人,两者有所关连者,即构成此罪。
然就杀人既遂后始取被害人财物之情形,除前开情形外,因杀人既遂后,被害人已死亡,其取他人财物之行为,已与强盗行为之构成要件 (至使不能抗拒) 不符,与强盗杀人罪结合犯为结合强盗与杀人两罪之本质不符,自无强盗杀人之结合犯问题。
至上述行为人是否以杀人为实施强盗之手段之情形,以行为人出于事先计划,或行为时已有包括之认识为必要,自应依证据认定之。苟无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系出于事先计划或于杀人行为时已有以杀人为手段再行强盗之包括之认识;或客观上其杀人后再取被害人之财物间,并无时间上之衔接性、地点上之关连性,不足以判断行为人是否系出于事先计划或行为时已有以杀人为手段再行强盗之包括犯意;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系杀人后另行起意取被害人之财物;均不能以强盗杀人之结合犯论拟。
这一篇是之前的文,会引用表示我是认为332结合犯的喔!!  

以下是不才认为:
你举的是自当然没问题,但问题是刑事法,哪一项处罚不在法条文规范之下==>当然符合国会保留。
所以你举这些释字来阐述类推适用或是授权明确性抑或是释字630之见解,跟此题无关联性。
对于你所说的~~
释字612号:法律保留的密度如下:如涉及人身基本权利干涉,或是刑罚之实施,均需遵守
  【严格宪法保留~~~即法律保留+比例原则】
我没听过"严格宪法保留",只听过"宪法保留",而法律保留分绝对法律保留(国会保留)及相对法律保留,法律保留并不会因添加比例原则而变成宪法保留;相对法律保留亦不因比例原则而为绝对保留。

不才是过客~   潜水修行去~   修涵养 @@" 呵呵~(以后变得有气质^^ 气死人 呵呵~)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7 21:46 |
李珊珊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虽然问题仍无圆满获得解晰,不过还是谢谢各位前辈的意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9 15:43 |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24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