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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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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辛苦 於 2010-08-17 13: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探討未遂行為....
這點我倒是沒想過. 只直覺的認為就是未遂.

本題只在最後問甲犯何罪名.
1.甲要乙道歉,強制未遂罪?


小的認為這個可以跳過不必細究,因為只是口頭上的要求//請求,還沒有達到強暴脅迫之程度吧...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8-17 16:37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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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和鄰居乙處不好,因為乙的狗常常半夜沒事就會吠叫,造成甲的不爽,多次反映和溝通都沒用,某天乙的狗又再叫了,這次甲終於忍無可忍,把乙挖起來後,大吵一架,氣不過後甲拿起路邊石頭,以殺人之故意要置乙於死地,乙當場頭破血流,被家人送醫後,不料救護車駕駛丙在出勤前有喝酒,再在送乙時,因為闖紅燈而不慎與橫向車道之自小客車對撞並起火燃燒,乙當場燒死,甲有何刑責?

(一)氣不過後甲拿起路邊石頭,以殺人之故意要置乙於死地:
   1甲成立普通傷害與殺人未遂。競合方面,從一重處以殺人未遂。
   2題目說的很清楚,甲主觀上的殺人故意非常明顯。
(二)不料救護車駕駛丙在出勤前有喝酒,再在送乙時,因為闖紅燈而不慎與橫向車道之自小客車對撞並起火燃燒:
   1可以用條件理論與相當因果關係切入。
   2再以客觀歸責理論加以論述。
   3這邊,我認識只要提到相關理論即為已足。

基本上,上面幾點寫一寫,第一題的時間已經到了。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8-18 07:40 |
ycx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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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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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論殺人既遂,討論因果關係是否成立、可否歸責後
再論殺人未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8 11:48 |
凡思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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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覺得這題相當明顯考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

個人認為比較完整的大綱寫法應該是,

(一)甲以石頭猛擊乙頭部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
1.陳述法律事實,帶入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
(1)結果原因:
A.依條件理論
B.依因果關係中斷理論(實務見解)
(2)結果歸責:
A.依相當理論
B.依客觀歸責理論
C.綜上,甲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2.主觀上甲有殺人故意,該當殺人未遂罪構成要件,又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3.結論:甲殺人行為中過程的傷害行為所構成的傷害罪應與殺人未遂罪,為一行為同時侵害生命及身體法益,
          應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殺人未遂罪。
        (若還有餘力,還可以補充殺人罪與傷害罪競合關係在學說上的爭論,屬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有四說)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8-18 12:14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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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刑法是一個很簡單又很困難的科目,
 
  因為看你用什麼角度去切入,所得到的答案就會有所不同。
 
  怎麼寫都對;怎麼寫也都錯。
 
  以上為個人學習刑法的心得。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18 21:2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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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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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根本不會死...
這句話只是指甲的行為最多只是殺人未遂,而完全與不能未遂無關,乙只是沒有被甲丟死而已,
也就是說如果不是車禍,乙是可以醫好,
所以此為偏離常軌因果關係


雖然司法三等或四等的刑法 考題很基本
但要寫的好,卻不簡單哦!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21 11:34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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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歷程錯誤,行為人根本沒有期待,這部分無可歸責(用客觀歸責之構成要件範圍也可以說的)
或用相當因果指行為人和被害人被燒死沒有因果關係,不用客觀歸責討論.(因為客觀歸責是指有條件因果關進入)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1 13:00 |
共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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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和鄰居乙處不好,因為乙的狗常常半夜沒事就會吠叫,造成甲的不爽,多次反映和溝通都沒用,某天乙的狗又再叫了,這次甲終於忍無可忍,把乙挖起來後,大吵一架,氣不過後甲拿起路邊石頭,以殺人之故意要置乙於死地,乙當場頭破血流,被家人送醫後,不料救護車駕駛丙在出勤前有喝酒,再在送乙時,因為闖紅燈而不慎與橫向車道之自小客車對撞並起火燃燒,乙當場燒死,甲有何刑責?
(99司特四等)

本人也認為是在考因果關係,其實剛出一拿到到刑法考卷,被他難度嚇到...比起前幾年算好寫很多


我的目標
最終目標:三等考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3 12:49 |
cc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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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只會用條件理論跟客觀可歸責理論去寫吧..
結果~~~是條件理論會過而客觀可歸責不會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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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一因果二義憤三組卻違法事由!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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