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977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5   6   7  下页 >>(共 7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说,329是准用罪名(不准用其TB),不是真正强盗罪
准强盗是以强盗罪的效果(TB是329,罪名是(视其情形,328,330...未遂也有).而328III的犯强盗罪是指TB和罪名都是强盗才可以.所以329而犯328III,不可能成立准强盗加重结果犯.为了评价,只好329准强盗罪+过失致死罪数罪并罚.
乙说:329是独立罪名,算强盗罪一族(329TB+基础TB=强盗罪一种)=准用强盗罪名=/强盗罪名
因此,其为真的一种强盗罪,故有328III适用,成立准强盗加重结果犯.(不加准字则评价不足,误会只是328III)
........
另外329:
一说为结合犯:强制罪+盗(夺),(强度问题)
一说为身分犯:不纯正或纯正...共犯问题
另外的有准用强盗罪的范围:
一说罪刑法定,只328强盗罪准用.(准强盗,没有说准加重强盗..文义解释不能不利行为人)
一说是效果依其所犯之基本罪行,加上去,如
1,320I+329=准328I(效果)
2,320II+329=准328II(未遂)(法条?)
3,320I+321I(1)+329=准330加重强盗
4,抢夺即未遂+329+过失致死=(抢夺即未遂+329即遂)+过失致死=准328I即未遂+过失致死=?328III准强盗致死罪(罪责评价有无超过?)
.....
329的争点太多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22:37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柏桧 :
并非329的争点太多了,而是你不是自己自读刑法,就是你补习班的老师乱交一通;依照罪刑法定,329并无法律效果,如何"数罪并罚"????学说只是表示学者的意见,怎么可以当罪刑法定之依据呢????
(赶快去补习班报到~~~不然就叫补习班退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1:38 |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此文颇为专业,

故而移至法律专区,

请各方能人智士继续发表论点.

谢谢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2:4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覆21楼:
足以想像,大大读法科是简答或选择题型,训练方式.

至于补习班问题,属个人偏好.管见,以大家都去上课补习,但混班上课(懂吗?)(五等,四,三或司律一起来)(教材是几页摘要,大标题),结果多少人考上?去补全上,足以统计补习有效.或考上有去补,才是补习有效.(学校上课有40学分的民法,补习班能上完吗)(刑法学校要几学分,补习班只有25周3小时课,要上完),品质差多少?
这在认知上,是个刻版印象.广告有上全补过,所以要上就要补>迷思!(补N年?)
...................
讨论的目的在集思广益,所以尽量提供所知,329的争点多,已如上所述.
最后,请针对法律题问回答.
(如采329无法律效果下:
1共犯问题?
2即未遂问题?
3强度问题?
4判决罪名法条如何引用?
5竞合问题?)
..............
甲乙丙三人共同意图窃盗,甲进屋后搜索,将古书一本放在身上,被屋主丁女发现报警.丙为防止报警,早将电话线外线剪断.乙则在外开车等候.正好见甲快步走出,即载甲离开.于离开时车身不小心撞到丁,此时丙出现将丁扶起拉助并关心地询问伤势(意在拖延时间).试问甲乙丙三人有无刑事责任?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3:43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http://www.paochen.com.tw/web...artic35.aspx
理论的东西
在实务上没什么好争
判决书也不会好几说 表情
如果要考司法官
至少要2说,自己选边站
如果考四等就直接630,不要太啰嗦

释字第630号
没被推翻前
还是要尊重一下
如同就事就论事
不要把人拖下来论
这叫尊重
不认同对方理论
也要尊重对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30 14:20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12191219:
谢谢你的回应,但是如果依照释字630的原文及理由书来看,那么"开枪赫阻"之强暴胁迫之行为,性质上亦属~~虚张声势,所以就未达"难以抗拒"的程度喽!!!!

再者,学说的见解都是对的吗???何况刑法是"罪刑法定,而不是"罪行学说定"~~就以你所贴的学者见解的一段话~~~准强盗罪之强暴胁迫必须达到"难以抗拒程度"的原因,是因为要比照强盗罪的"致使不能抗拒"~~~因此请你回答以下的问题:
(1)甲将枪抵住乙的背后,并说{快把钱交出来,否则我就开枪},乙亦照甲之指示,将钱交付给甲,试问甲之刑责

(2)甲于乙的饮料下迷药,致使已昏迷,甲趁机取其财物,试问甲之刑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7:20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裁判字号: 42 年 台上 字第 523 号
裁判案由:
窃盗
裁判日期: 民国 42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之以强盗论,即以强盗罪相当条文处罚之意,并非专以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之强盗论,故第三百三十条所谓犯强盗罪,不仅指自始犯强盗罪者而言,即依第三百二十九条以强盗论者,亦包括之,如此项准强盗有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自应依第三百三十条论处。上诉人果有于夜间侵入他人住宅行窃,因被事主发觉急追,为防护赃物,脱免逮捕,乃以窃得手枪,对天连放两响情事,则其所犯之准强盗罪,已具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之情形,即应依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项于夜间侵入住宅强盗罪论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30 17:34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柏桧:
甲乙丙三人共同意图窃盗,甲进屋后搜索,将古书一本放在身上,被屋主丁女发现报警.丙为防止报警,早将电话线外线剪断.乙则在外开车等候.正好见甲快步走出,即载甲离开.于离开时车身不小心撞到丁,此时丙出现将丁扶起拉助并关心地询问伤势(意在拖延时间).试问甲乙丙三人有无刑事责任?

首先论甲的窃盗罪,甲意图不法所有,将乙物至于自己的实力支配范围内,已达着手既遂,故成立320条的窃盗罪;基于刑法30条:帮助他人施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故不论是乙或是丙之行为,均属帮助行为,故均成立320条窃盗罪之帮助犯

乙开车时不慎撞到丁之行为,不该当329条"意图脱免逮捕,防护赃物,湮灭证据"之主观要件;丙为了脱免逮捕而将丁扶起拉助并关心地询问伤势,其行为去不构成"强暴胁迫"之行为(只能算是"帮助行为")=====>所以不该当329条的构成要件,不能视为强盗行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7:44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8G9119 :
谢谢你的回应,不过你的时空似乎出错了,释字630不过是大前年出来的判例,民国42年的法官哪会知道"强暴胁迫必须达到难以抗拒之程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7:50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释字630的矛盾了吧!!!!!!
所以~~回应12191219:我没有不重视释字630~~~只是唾弃/忽视而已,因为329条应该要限缩成除了致人于死或重伤,以强盗论外,其他的强暴胁迫行为,改成"致生公共危险",这样才比较能交由法官来裁量,而不至于以一句抽象的"难以抗拒之程度",造成构成要件的不安定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8:01 |

<< 上页  1   2   3   4   5   6   7  下页 >>(共 7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937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