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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3 08: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过,还是想知道一下刑法谦抑性?
谁主张
来自何国
架构
功能
实务看法


刑法谦抑性来自小日本,也就是德国的「最后手段性」。

最简单来说,刑法非万能,且具双面刃性质,故刑法应作为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俗民德→民法→行政法→刑法)
内涵:
  1.补充性:双面刃,能不用就不用。
  2.片断性:只保护重大法益。
  3.宽容性:对非必要介入的不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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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3 09: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原PO这一题,请你拟答一下:
如何?


很抱歉   平常的时间我是不会对刑法题目拟出完整的答案的
因为我觉得浪费时间   如何快速抓出争点与如何审题我觉得比较重要

这个题目 我的看法已如上述
行为人根本不犯任何罪
无须用刑法来检验他

或许你会质疑   不做题目考试时怎么写得出来
我今年一月底开始准备法警考试
我非本科系   一天也只读六到七个小时
我第一次拿笔做题目就是在考试那两天
答题时还觉得时间不够 来不及把我所知道的全部写上去
刑法四题 有三题都是只写出非通说的答案(因为通说来不及写 而且个人觉得非通说见解比较有道理)
我刑法还拿到56分
虽不算高 但是觉得满意了
因为刑法是我花最少心思的科目
而且也顺利考上法警
因此我觉得   读的通比较重要
字字珠玑更胜满纸荒唐
敝人师承周昉师   有上过周昉老师课的人 应该会明白我的意思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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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题目在审题和找争点:
国考讨论,是在讨论,没有必要在讨论内容之外,又有其他的评价.重点是提出自己的完全架构,相互间讨论,增加见识.
破例回应一下:
用你的心理来分析:你已经有考上法警就很大的心理,某一种角度,有种以权威来说理的表征(周昉,法警),但没有论述想法何来及推论.如果有人在答题上,就主观说,客观说,和主客观混合说,均有论述,及结构化论述,则第三人看来没有法秩序危害的(观众没有感到危害发生)这一说,能得几分?
试验一下,读通了吗?
请将律师98年第四题考题,审题一下及点出争点?

感谢冰大的回应谦抑性.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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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是读未遂理论时想出来的,其实我也不知道解答表情 硬着头皮写看看好了:

一、农夫甲持镰刀砍杀稻草人的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罪: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1.主观上:甲所认知的行为客体是活人,甲明知一刀挥下会导致对方死亡,仍决意行之,故甲有杀人之故意。
      2.客观上:甲持镰刀挥砍稻草人,虽稻草人非杀人罪的行为客体,仍可认定其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理由如下:
      (1)对于着手之判定,依通说「主客观混合理论」之见解,是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之事实为基础,再以客观第三
        人角度看行为人的行为,视其有无与构成要件密切接近或对法益有直接危险,若有即为着手。
      (2)本题中,甲主观之认识,稻草人是个活人,甲拿起镰刀朝其砍去,依客观第三人的角度,持镰刀对着活人
        挥砍,是足以造成他人生命法益遭受侵害之杀人行为。职是之故,依主客观混合理论之见解,认定甲业已
        着手实行杀人之行为。
  (二)违法性:甲不能主张正当防卫而阻却违法,盖因正当防卫之成立要件有防卫情状、防卫行为及防卫意思,然此案例防卫情状只存在于甲的梦中,并不存在于现实,故无由成立正当防卫。
  (三)责任:
1.上述甲具防卫情状及防卫意思,惟欠缺防卫情状,乃属学说上的「误想防卫」,处理方式不一,有谓影响构成要件故意,有谓影响责任,也有谓影响罪责型态的故意。本文以为,误想防卫是属于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并不影响故意之成立,只能排除其不法意识,再斟酌该错误是否客观上可避免,是则免除责任,否则减轻责任。
2.本题中,甲于梦中遭人拿枪瞄准,惊醒之下拿刀挥砍现实中的稻草人,依一般第三人立场,应认为甲对于自己生命法意无受侵害之事实无预见可能性,应免除其责任。
  (四)结论:甲砍杀稻草人的行为不成立刑法第271条第2项普通杀人罪。    



老实说,这篇想很久、打很久....但是我觉得我答得很烂表情

赶紧去用功读书去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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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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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3 10: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没错,题目在审题和找争点:
国考讨论,是在讨论,没有必要在讨论内容之外,又有其他的评价.重点是提出自己的完全架构,相互间讨论,增加见识.
破例回应一下:
用你的心理来分析:你已经有考上法警就很大的心理,某一种角度,有种以权威来说理的表征(周昉,法警),但没有论述想法何来及推论.如果有人在答题上,就主观说,客观说,和主客观混合说,均有论述,及结构化论述,则第三人看来没有法秩序危害的(观众没有感到危害发生)这一说,能得几分?
试验一下,读通了吗?
请将律师98年第四题考题,审题一下及点出争点?

感谢冰大的回应谦抑性.


我只是提出我对刑法的看法
因为我从一开始准备就是遵循这种读书方式
我如果没有看过刑法的书本
那么我的推论是从哪来的呢
我是不知道你说的那些胡说是指啥
我只知道 构成要件是以一般人的观点去看行为人的行为
就这么简单
你的辅系是法律系   你也说没必要补习
在版上你提出那么多的问题   我是不知道你学到了什么或者有啥心得
只是看了你所发问的问题与解答   深深觉得你读得很辛苦
用简单方法可以读得很轻松   用困难的方法会读得很累
但两种方法均有上榜的可能
端看你自己的选择

再者   我之前已经有打出我的看法了 而且说明了不只一遍
你还说我没论述   你是看不懂还是根本没看
辅系法律系的人   阅读能力真的有待加强


[ 此文章被kieiu0724在2009-11-13 11:14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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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eiu0724 于 2009-11-13 09: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举个例子来听听吧

关于﹝客体不在,仍成立未遂﹞帮忙举例子好了表情

甲于停车场埋伏,见乙开车进来并停好车,等不到乙熄火,于是拿AK47朝乙的座车扫射,惟乙早在5分钟前已发现甲,而打开后车厢从后座爬出而逃之夭夭。

本题甲开枪时,现场没人(乙早已逃跑),但依通说还是成立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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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E WAY....在犯罪现场没有被害人.不会构成犯罪吗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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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3 11: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关于﹝客体不在,仍成立未遂﹞帮忙举例子好了表情

甲于停车场埋伏,见乙开车进来并停好车,等不到乙熄火,于是拿AK47朝乙的座车扫射,惟乙早在5分钟前已发现甲,而打开后车厢从后座爬出而逃之夭夭。

本题甲开枪时,现场没人(乙早已逃跑),但依通说还是成立杀人未遂。


成立杀人未遂 那是杀谁未遂呢
当然是乙阿   怎会没有客体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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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1-13 11: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BY THE WAY....在犯罪现场没有被害人.不会构成犯罪吗 表情


这样问有点拢统喔
请问 是至始至终都没有被害人
还是有被害人 可是已逃走了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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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的审查方式比较单版.针对构成要件上采YES OR NO!!
所以稻草人一案.我觉得行为人确实是成立杀人未遂罪.仅多在
适用阻却违法事由错误(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中作减免责任或是
阻却故意..针对这样.我会采二阶论是因为他的法律效果会变成
过失而变成过之犯的未遂型态.以形成罪刑法定不罚的原因.....
就是连该当构成要件的机会都没有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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