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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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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12-02 18: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文书的定义原则上要有3个机能:永久机能、证明机能、保证机能。
  符合这3个机能的就可以该当文书。
2.315的文书与210的文书定义跟范围是否一致,学说的确有争议!

所以日记到底是不是文书,个人以为要视日记的内容来具体判定。而一般日记会被认为不是文书是因为一般日记的内容多为描述性文字。而没有证明法律交易上所可能适合作为证明、证据的功能,所以可能会被认为不是文书,但是日记也有可能记一些可能发生证明功能的内容,此时就可该当文书。

所以...表情
刑分里的「文书」也有可能「定义不同」,是吗表情


良师益友们,请给我一点点微薄的力量,在我念书、写题目的同时,请用力的指正我错误,不胜感激,谢谢大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3 08:35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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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路西法之犬大大最后这两句话,让小的想到,常常会某些性侵证据的侦察起始点,会是从日记开始,或是有可能会变成事传闻证据的一部份。

而小的前面所提的意义范围的问题。乃是从某年书记官考试之中,民法有题是以"处分"为考试核心来问"处分"的差异,这其中就有关于从最广义到狭义的处分。 表情

越写,脑袋越不清楚 表情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2-03 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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