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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2010-12-01 10:5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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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認為,不是。
刑法上文書的定義: 定著於有體物,具有人類特定意思之內容,而足以為意思表示證明者,符合此三要件則為文書,而除了10第三項所指之公文書外,其餘有此要件而非公文書者,則為私文書。 光就意思表示這一點就把日記打槍了,因為日記都馬是寫來給自己看的,而意思表示則是要有相對人,不只是日記式的自說自話。 -- 個人淺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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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0-12-02 00:26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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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沒有一定要有相對人喔,如果是以這個理由認為日記不是文書,可能有誤!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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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goyes
2010-12-02 14:20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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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廿廿 於 2010-12-02 10:53 發表的 : @@日記不等於「信函」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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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布布
2010-12-02 14:35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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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5所稱文書者係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以記載思想表示的有體物,其表示內容非屬公開而由制作者封緘加以保密的文件.
故個人之日記本或記事簿弱設有封緘保密者,則屬本罪之文書.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修訂五版上册第276頁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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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2010-12-02 14:57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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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西法之犬大大戳中了小的表述有問題的部份。
小的一開始只是在想一個很荒謬的場景,某日我在家裡無聊偽造學著寫某黨主席的日記,結果因遭竊賊被偷走,內容正好講到某些敏感話題結果引發政壇巨變,那這樣我是否該當210。 還是說,210跟315兩個其實是就像民法所使用的處分 一辭,其實是有著意義範圍上的不同?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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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0-12-02 18:54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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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書的定義原則上要有3個機能:永久機能、證明機能、保證機能。
符合這3個機能的就可以該當文書。 2.315的文書與210的文書定義跟範圍是否一致,學說的確有爭議! 所以日記到底是不是文書,個人以為要視日記的內容來具體判定。而一般日記會被認為不是文書是因為一般日記的內容多為描述性文字。而沒有證明法律交易上所可能適合作為證明、證據的功能,所以可能會被認為不是文書,但是日記也有可能記一些可能發生證明功能的內容,此時就可該當文書。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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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2010-12-03 11:36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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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路西法之犬大大最後這兩句話,讓小的想到,常常會某些性侵證據的偵察起始點,會是從日記開始,或是有可能會變成事傳聞證據的一部份。
而小的前面所提的意義範圍的問題。乃是從某年書記官考試之中,民法有題是以"處分"為考試核心來問"處分"的差異,這其中就有關於從最廣義到狹義的處分。 越寫,腦袋越不清楚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