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69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eep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緊急避難"
我想或許要考慮到事情的因果,欠債還債本是天經地義
甲的欠債並非是出於"自然",所以基於這樣的理由
緊急避難並不能成立,但得以減輕其刑
似乎 有點再偏離主題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00:0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在某公司擔任出納工作,由於積欠地下錢莊債務,遭到暴力催討,頗有生命上的威脅,
於是將經手的五百萬元挪做償債之用。事隔不久,東窗事發,甲主張緊急避難,問是否有理?
......
甲事後主張緊急避難全為脫責之詞,不足為信,理由如后:
一,甲,,行為,成立背信tb
二,甲..行為,成立業務侵佔(經由五百萬現金)(題目沒說是支票或銀行存款,故不必說此)(或多說一下,五百萬元是包著的,沒有混同問題)
(因為若甲有及時還錢,沒有誤到公務,則侵占及背信均不成立.因為題問不問此,故以有tb下討論.)
三,進入題問重點,在甲tb下,
緊急避難要件:現在,不法(無忍受義務),侵害(生命),比例原則(錢可以借而還),法益衡量(命重要)
結論1:在急救下,比例原則,以錢救命,可以.
結論2:比例原則,必要性不通過,可以借可以報警,故不可以.(管見)
....
若是刑訴,本題題旨不明確,要發回再查明.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21:06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9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