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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3-23 21: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关于紧急避难之衡平性部分,基于生命法益绝对保护原则,

所有生命在法律上均受相同保护,纵使是为救助他人生命,甚至是救助更多人的生命,乃不得牺牲生命,

故牺牲生命法益保全其他利益,是绝对不符合衡平性,依此乙之射杀行为不得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上述为林钰雄对于衡平性:生命法益VS生命法益的说法。

蛮好奇,你的其他说是那些学者针对生命法益VS生命法益的说法?难道是主张此问题属强制性紧急避难的黄惠婷?表情


借题问一下,生命法益生命法益不可比较,有包括罪责的讨论上吗?

例如:救1人而牺牲数百万人 VS 救数百人而牺牲1人

同样都是不能阻却违法,但在罪责的讨论上,依然等价吗?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3 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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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11609 于 2010-03-23 14: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认为乙无故意过失 明显是错误答案

2危难急迫性  不代表危难不具持续性 这不是正确的判断方式

况且   题目改成 甲要求乙在3秒内射杀a  又该怎么办


你怎知道是三秒? 你的三秒的定义是如何而来? 有罪刑法定吗? 刑总应该没说吧!?

其实这真的要个案判断了
紧急避难客观上要有危难之情状、客观上的不得已、必要性
此题危难一定有,主要针对客观上不得已,必要性就不讨论了,因为是威胁到自己的生命,比例原则下,(或是法益权衡原则)无过当行为
a是杀人未遂,但具有客观上的不得已(不讨论这个不得已有没有急迫的危险性来选择最小侵害性,因为要看个案)
故可以主张24
惟独b有争议,可分为两说吧
甲说:
因为乙的攻击行为,是受到间接正犯甲的控制,对于失误的问题应该由甲来负责,毕竟是甲让乙实行犯罪的
乙说:
乙的攻击行为,应该小心注意,依照14条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应自我负责,所以应该负责276才对
(我比较支持乙说,至少符合罪刑法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24 0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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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23 21: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借题问一下,生命法益生命法益不可比较,有包括罪责的讨论上吗?

例如:救1人而牺牲数百万人 VS 救数百人而牺牲1人

同样都是不能阻却违法,但在罪责的讨论上,依然等价吗?表情


我是很习惯用实务界那套认定标准来比较
法益权衡原则 = 生命>身体>自由>财产
再以个案去审查
假如妨害10分钟的自由法益去保全财产法益,我想这样就没有过当的问题
符合比例原则

但像是杀一人可以救百万人,我想这套标准还是可以拿来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24 0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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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24 05:5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是很习惯用实务界那套认定标准来比较
法益权衡原则 = 生命>身体>自由>财产
再以个案去审查
假如妨害10分钟的自由法益去保全财产法益,我想这样就没有过当的问题
符合比例原则

但像是杀一人可以救百万人,我想这套标准还是可以拿来用
既认定生命价值是不可衡量的,又怎么去认定一百万人 > 一人 ?表情
惟独b有争议,可分为两说吧
甲说:
因为乙的攻击行为,是受到间接正犯甲的控制,对于失误的问题应该由甲来负责,毕竟是甲让乙实行犯罪的
这种说法,可推论出乙对于其行为毋庸负责,等于实务上的「间接正犯的工具适格」
个人以为:胡扯!
乙是不知道自己在杀人,还是白痴秀豆不知法律为何物?表情

若不推论,直接就本说字面上的意思来看,个人更不知道此为何物......
被利用人自己之故意行为要负责,过失行为不用负责...... 挺新颖的,小弟孤陋寡闻没听过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24 07:26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4 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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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独b有争议,可分为两说吧
甲说:
因为乙的攻击行为,是受到间接正犯甲的控制,对于失误的问题应该由甲来负责,毕竟是甲让乙实行犯罪的
乙说:
乙的攻击行为,应该小心注意,依照14条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应自我负责,所以应该负责276才对
(我比较支持乙说,至少符合罪刑法定)

小的有问题,这两说是谁说的?
1.从甲说来推理,『因为乙的攻击行为,是受到间接正犯甲的控制,对于失误的问题应该由甲来负责』
所以只要受到间接正犯的控制,行为人可以对失误不必负责?
那么我想到一个例子是不是也可以作同样解释?
老大叫小弟去打甲,小弟误打了丙顺便抢了丙的钻表。所以小弟对伤害及抢夺罪都不必负责?
也就是说,假如我犯了罪,我只要说:是某某具有支配能力的人叫我做某某事的,但是我作错了,才会有产生这样犯罪的结果。那么我就可以不用负责了吗?

2.『乙的攻击行为,应该小心注意』?
这里要小心注意什么?
小心注意的将丙每一吋皮肤都要打到,这样子伤口会比较好看?
还是打的时候要小心注意的打,不可以打成受伤?→这是什么逻辑?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24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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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3-24 09: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有问题,这两说是谁说的?
1.从甲说来推理,『因为乙的攻击行为,是受到间接正犯甲的控制,对于失误的问题应该由甲来负责』
所以只要受到间接正犯的控制,行为人可以对失误不必负责?
那么我想到一个例子是不是也可以作同样解释?
老大叫小弟去打甲,小弟误打了丙顺便抢了丙的钻表。所以小弟对伤害及抢夺罪都不必负责?
也就是说,假如我犯了罪,我只要说:是某某具有支配能力的人叫我做某某事的,但是我作错了,才会有产生这样犯罪的结果。那么我就可以不用负责了吗?

2.『乙的攻击行为,应该小心注意』?
这里要小心注意什么?
小心注意的将丙每一吋皮肤都要打到,这样子伤口会比较好看?
还是打的时候要小心注意的打,不可以打成受伤?→这是什么逻辑?

以上敬请指导~~

关于问题1,小弟已经回文过,个人对于此见解颇不以为然。不过cash大也不赞同此见解,只是我也好奇此见解从何而来。故这题还是留给cash大本人来回应。

关于问题2,讲述的应该是指乙开枪杀a,应注意小心不能误伤b;申言之,乙违反了杀人不应该波及他人之义务。
呵呵,听起来有点扯,但是传统见解是这样认为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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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4 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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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再塞一些东西吧!!
->风险自负VS间接正犯之预见可能性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4 11:38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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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不要紧张
甲说是少数说 我我是印象中有听过这种说法  但是我本身是以实用为主我自己是对那种少数说不可能有完整的印象的
呵呵  不要理甲说啦
乙说就是q大说的自我负责咩
你既然要实行违法行为当然要多注意阿  既然自己不管这么多  当然还要算你一条过失阿
不过这个跟犯意过剩似乎不太一样
要小心区别

我要出门了  先这样有问题在多做讨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4 1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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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难行为的子要件其实就是比例原则以及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举出2个正义原则的具体化。

2.强制抽血以救他人生命之所以不能通过比例原则的检测就是因为利益衡量,当你肯认一个人的主体性与尊严时,就会理解到生命法益未必是绝对的,人之所以为人除了生命外更重要的是他有为其生命作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是故保障意志以维护人之主体性,并不必然小于生命法益,从而德国通说认为并不能认为生命法益一定大于个人对自己身体的意志,否则无异肯认人可以成为他人之客体。

所以利益衡量不仅仅从类型去判断,还必须从内容及保障法益的目的与密度去作综合考量。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4 20:04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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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23 21: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借题问一下,生命法益生命法益不可比较,有包括罪责的讨论上吗?

例如:救1人而牺牲数百万人 VS 救数百人而牺牲1人

同样都是不能阻却违法,但在罪责的讨论上,依然等价吗?表情  

没有等价的问题,即然都不符合法益衡平性,自然不能主张紧急避难,

仅是在罪责中讨论有无期待可能性,或直接判断属防卫性紧急避难,以避难过当(24Ⅰ但书)处理。

若乙成立阻却罪责的避难过当,
则甲对A负杀人未遂罪及对B负过失伤害罪之间接正犯,二罪想像竞合。

若乙成立减轻罪责的避难过当,则因间接正犯以亲自实施者不成立犯罪者为前提,
甲对A负杀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3-24 21:18重新编辑 ]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3-24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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