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行為人犯
1.284過失致傷
2.294-II遺棄致死
3.185-4肇事逃逸
-->294-II遺棄之死與185-4之競合-論294-II.原因95上2421
結論:284與294-II是另別起意數罪論科(刑法50)
前面小的見解是(原因自由行為與不作為):
行為人是過失型的原因自由行為原因
1.行為人平常對丙不爽有一段時間了.認為甲於罪態下會毆丙.因該為能預見
2.甲不是故意借酒增加爆發力
3.甲是為故意毆丙
由此可知雖甲為故意歐丙但不是借酒力.且在完全責任狀態之下又能預見
應為過失傷害罪
但是針對不作為之部分因該為自罪行為.為何這樣說?
1.通常在正常情形之下.過失的部分是危險前行為.而後伴隨之不作為
必為另別起意之:反之不是另別起意乃故意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
實現之.主觀上是有預見的故意行為.應為作為犯而飛不作為犯
2.是故.甲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而於完成過失傷害後.另別起意之階段
可能已經同於自罪行為.於罪態之下才開始:決意~>記遂."可能"出現法
未明文之自罪行為不罰或是無預見可能性而不罰的情形.........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