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 字第 18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解 釋 文:
法人非有明文規定不能有犯罪能力故普通刑律罪刑不能適用該處如關於特
種犯罪有處罰法人之章規自應以法人為該種犯罪之被告否則法人不能為被
告至實施普通刑律上犯罪行為之人無論係為自己或謀法人之利益仍應依刑
律處罰
院 字第 145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25 年 03 月 20 日
解 釋 文:
商號無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及刑事訴訟行為能力。第一審誤以商號為刑事
被告。判處罪刑。其判決為無效。無刑事訴訟行為能力之商號。對於無效
判決而上訴。其程序顯不合法。自應駁回。再此類駁回上訴之案件。既涉
及原判無效之問題。務須於判決書內敘述明白。以免誤會。
29 年上 字第 89 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法人除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外,尚難認為有犯罪能力,即不得為刑事被告。
上訴人對某銀行提起自訴,該銀行既屬法人,而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
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第一審不就程序上諭知不受理,竟進而為
實體上審判,並將到案之銀行經理諭知無罪,顯屬違法。
54 年台上 字第 1894 號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
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其程序即屬違背規
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舊) 為不受理之判決,與案
件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之情形迥異,不容相混。
1.並非54年的判例始認為法人原則上不能為刑事被告 該判例是說 以法人為被告起訴應依刑訴343準用303第1款為不受理判決(舊法335準用295第1款)而不應依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 來為不受理判決(舊法326) 至於法人原則上不能為刑事被告早在民國以前即為實務所採
2.學說亦認為法人原則上不得為刑事被告 參照刑法總則上 林山田著10版p.205~206
3.個資法第2條明文為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而不是本法適用對象
另從41第2項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已無專科罰金 如何處法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 [/pre]
而明文處罰法人刑罰之立法模式 例如公平交易法
第 38 條法人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pre]
另學者朱石炎 林俊益 所著刑事訴訟法認以法人為被告應依刑訴252第8款為不起訴 本件地檢署檢察官以255第1款為不起訴 似與學說不合 惟小弟不知地檢署實務 且最終仍應為不起訴 故無從多表示意見
www.chinalaw.nccu.edu.tw/files/2011光華法學論文獎_得獎碩論.pdf
http://blog.yam.com/hjleelaw/article/1880872
關於法人犯罪的各國立法例及研究上述連結亦可參考 後列許多資料文章亦可查詢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