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可能不成立185之4
因為你父親可能並沒有逃逸故意(阿伯都自行離開,如何能知是否有受傷表徵),你父親是在阿伯自己離開後,才駕車離開,所以是否該當逃逸(主客觀都可能不該當)尚有爭論!
96台上2668參照
2.就算成立185之4 本條似非告訴乃論,縱使阿伯因和解不提告訴,檢察官仍可提起公訴,檢察官偵查之前,小的建議不要太緊張。
3.不過由於阿伯有受傷,究竟是否有過失傷害,尚需證據調查,此條乃告訴乃論,如和解则阿伯可能不提告訴或撤回告訴!
一般交通案件,都會經交通大隊....的鑑定.....(正確名稱忘了),你可以上交通大隊的網站看如何提出申請初步分析 如有異議再申請鑑定(好像是要3000元)等看過鑑定報告後再決定如何處理。(如果阿伯要的低於3000 你們可能自行衡量.......)
http://www.judge.taipei.gov.tw/ct.asp?xItem=2820&CtNode=956&mp=117051(二)如何申請鑑定:
對於交通大隊初步分析研判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時起6個月內逕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申請鑑定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 7~8 樓
電話: (02)2365-8270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