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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3xu6chang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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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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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受监护宣告 」和「辅助宣告」
下列法律行为中,那一项为无效? 
A 19 岁之小陈未得父母同意与 50 岁之丽丽结婚 
B 17 岁之阿西自书遗嘱 
C 30 岁受监护宣告之王先生,意识突然清醒,随即自行购买一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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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8 14:16 |
sweet_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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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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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若违反仅依民法990请求撤销。
B‧依民法1186II 无须经法代允许,得为遗嘱。
C‧依民法15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又依民法75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
D‧依民法79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代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代承认始生效力。

Q1: 意识突然清醒 -这还是属于仍受监护宣告嘛?→虽事实上回复正常状态,但不因此当然回复行为能力,仍为监护宣告之人
Q2:监护宣告V.S辅助宣告之区别在于受宣告人之精神障碍程度不同
●监护宣告:受宣告者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识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为严重程度者。
●辅助宣告:受宣告者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识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显有不足」者,程度较监护宣告轻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9 00:42 |
j03xu6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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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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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宣告:受宣告者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识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为严重程度者。
●辅助宣告:受宣告者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识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显有不足」者,程度较监护宣告轻微。

这两点是重点,谢谢你解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9 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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