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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3xu6chang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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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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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受監護宣告 」和「輔助宣告」
下列法律行為中,那一項為無效? 
A 19 歲之小陳未得父母同意與 50 歲之麗麗結婚 
B 17 歲之阿西自書遺囑 
C 30 歲受監護宣告之王先生,意識突然清醒,隨即自行購買一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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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8 14:16 |
sweet_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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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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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若違反僅依民法990請求撤銷。
B‧依民法1186II 無須經法代允許,得為遺囑。
C‧依民法15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又依民法75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D‧依民法79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代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代承認始生效力。

Q1: 意識突然清醒 -這還是屬於仍受監護宣告嘛?→雖事實上回復正常狀態,但不因此當然回復行為能力,仍為監護宣告之人
Q2:監護宣告V.S輔助宣告之區別在於受宣告人之精神障礙程度不同
●監護宣告:受宣告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為嚴重程度者。
●輔助宣告:受宣告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程度較監護宣告輕微。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9 00:42 |
j03xu6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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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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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受宣告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為嚴重程度者。
●輔助宣告:受宣告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程度較監護宣告輕微。

這兩點是重點,謝謝你解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9 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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