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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義務犯
義務犯係指唯有違背不法構成要件所明定之行為的特定義務,始能成立的犯罪,例如違背處理他人財產的信託義務,始能成立的背信罪(§342),或違背守密義務始能成立的洩漏秘密罪(§§316~318)。

在義務犯的犯罪判斷中,犯罪支配係退居為次要地位,而落在特別義務之後,固有可能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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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6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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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不懂問題在哪裡?
公務員A→支配B→論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間接正犯
有支配,有公務員身分

非公務員B→被唆使非掌管的地籍文書上為不實的登載→論公誤員登載不實罪的幫助犯
有幫助行為,共犯無身分限制

純正身分犯的問題在哪裡呢?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6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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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3-16 12: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不懂問題在哪裡?
公務員A→支配B→論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間接正犯
有支配,有公務員身分

非公務員B→被唆使非掌管的地籍文書上為不實的登載→論公誤員登載不實罪的幫助犯
有幫助行為,共犯無身分限制

純正身分犯的問題在哪裡呢?



這段文的重點在於,「義務犯」中,區別正犯共犯是看有無違反義務,而非犯罪支配。

之所以會問純正身分犯,是因為它屬於義務犯之一種。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6 1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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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實務見解有矛盾,這邊是說有身分的人也可以利用
沒有身分的人,已間接正犯的幕後地位達成犯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6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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