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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1-11 10:10 发表的 : 小的有问题: 1.请问何谓「累积因果关系」?如何评价?哪位学者有较详细的说明?
2.甲前后二行为并非出于一个『行为决意』,故不可视一行为。 →这里的说法是不是说:前行为的主观『行为决意』,与后行为的主观『行为决意』不 同。可是不都是杀人故意吗?
3.就其两行为各论以杀人未遂: →既然两行为分别论罪,且后行为有致人于死,为什么还是未遂?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1-11 13:59 发表的 : 小的的想法,敬请指导:1.关于「累积因果关系」经冰大指导后,另补充如下: 累积因果关系可采条件理论、相当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理论分别检验。→有问题的是: 参考书例题中举例的都是有二人分别行为;冰大的题目是一人有二个客观的身体动静。 如果以冰大的认为系存有「两个杀人故意」 (1)小的想法: 这样子是否意味着,只有单纯的行为单数才能评价为一行为。 小的以为,应该属自然的行为单数
2.关于「两个」杀人故意,且两者并无关联(分别起意)。→就本题中,如何区别『分别起意』? 因为时间的不同吗?可是时间好像不是故意检验的标准? 客体不同吗?可是小的想:连等价客体错误都不影响故意了,何况本题客体一致,更不 应影响故意。
3.既然『因为第二个行为并不会单独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个行为不具常态关联性。』→哪乙怎么死的?乙的死应由谁负责呢?
4.或者这么说,甲想杀乙,在客观上用了两个身体动静才使乙死亡。 是不是应评价为杀人未遂?这样子好像会造成法律漏洞吧?
没办法,小的比较笨,冰大及各位大大敬请指导嘿~~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1-11 21:11 发表的 : 那何谓:所为客观上数个阶段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