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1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粥杰倫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警察如果侵犯個人法益?
假設

某警察甲,執勤中遇到乙,因個人恩怨掏出警槍,欲殺乙,乙因反抗而在路旁撿起鐵棍對甲還擊

警察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7 02:34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粥杰倫 於 2010-05-17 02:34 發表的 警察如果侵犯個人法益?: 到引言文
假設

某警察甲,執勤中遇到乙,因個人恩怨掏出警槍,欲殺乙,乙因反抗而在路旁撿起鐵棍對甲還擊

警察丙巡邏看見,誤以為乙襲警,因而對乙開槍,造成乙重傷

(1) 以題中情形請問,警察丙有何刑責?

(2)如果警察甲因想借刀殺人致乙於死,而對丙大喊支援,乙要殺警奪槍,因而造成丙因誤判形勢對乙開槍致乙重傷
請問甲跟丙有何刑責?


好久沒有解解,怕腦袋生鏽解看看,有錯請指正

(1)丙對乙的開槍行為,明顯有過當情狀,可能成立277第三項。
丙對乙雖然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但是在正當防衛之要件上,有失比例原則,以美國為例也有武器對等原則,在以拿鐵棍對著甲攻擊時,由於鐵棍屬於頓器,沒有辦法發生立即性的嚴重危險,所以丙頂多應該鳴槍示警,喝令放下武器;故用槍擊中乙導致重傷,已明顯防衛過當。

(2)丙之刑責
問題在於乙要殺警奪槍,明顯對乙而言防衛過當,故丙可對客觀之事實判斷出甲有立即性危險,可主張正當防衛,滿足防衛情狀、防衛行為、防衛意思,故丙雖成立277第三項,但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

甲之刑責
一開始就掏出槍意圖借刀殺人,有殺人之故意,並且知道丙對於現場之情狀不甚了解,故利用丙來對乙攻擊行為,由於丙也充分達到被利用之工具適格性,故甲成立277第三項的間接正犯。
另外甲也違反了大法官釋字535之規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17 03:21 |
粥杰倫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5-17 03: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好久沒有解解,怕腦袋生鏽解看看,有錯請指正

(1)丙對乙的開槍行為,明顯有過當情狀,可能成立277第三項。
丙對乙雖然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但是在正當防衛之要件上,有失比例原則,以美國為例也有武器對等原則,在以拿鐵棍對著甲攻擊時,由於鐵棍屬於頓器,沒有辦法發生立即性的嚴重危險,所以丙頂多應該鳴槍示警,喝令放下武器;故用槍擊中乙導致重傷,已明顯防衛過當。

(2)丙之刑責
問題在於乙要殺警奪槍,明顯對乙而言防衛過當,故丙可對客觀之事實判斷出甲有立即性危險,可主張正當防衛,滿足防衛情狀、防衛行為、防衛意思,故丙雖成立277第三項,但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

甲之刑責
一開始就掏出槍意圖借刀殺人,有殺人之故意,並且知道丙對於現場之情狀不甚了解,故利用丙來對乙攻擊行為,由於丙也充分達到被利用之工具適格性,故甲成立277第三項的間接正犯。
另外甲也違反了大法官釋字535之規定...



不不不
我題目2的意思是,乙並無要殺警奪槍,而也只是使用鐵棍反擊警察的現在不法之侵害,而甲警看到丙警,而大喊乙要殺警奪槍,使得丙警誤判形勢,我的意思是,丙有無誤想防衛之問題...而誤想防衛來至於甲警的借刀殺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7 11:56 |
liton44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來提供一點意見...
第二題的話
基於第一題得分析 丙是屬於防衛過當 照甘老師的推論 可以論以過失致重傷
重點在於甲能否支配丙
客觀看來 甲對於丙是否會掏槍射殺丙 顯然沒有相當的支配程度則難論以間接正犯
此狀況卻可能為甲可預見乙及可歸責之原因 且其結果發生也不違背本意的間接故意
但甲原本為欲利用此狀況殺丙 結果卻不如預期 則甲可能為間接故意的殺人未遂


[ 此文章被liton441在2010-05-20 10:09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5-19 22:5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4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