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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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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警察如果侵犯个人法益?
假设

某警察甲,执勤中遇到乙,因个人恩怨掏出警枪,欲杀乙,乙因反抗而在路旁捡起铁棍对甲还击

警察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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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7 02:34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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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粥杰伦 于 2010-05-17 02:34 发表的 警察如果侵犯个人法益?: 到引言文
假设

某警察甲,执勤中遇到乙,因个人恩怨掏出警枪,欲杀乙,乙因反抗而在路旁捡起铁棍对甲还击

警察丙巡逻看见,误以为乙袭警,因而对乙开枪,造成乙重伤

(1) 以题中情形请问,警察丙有何刑责?

(2)如果警察甲因想借刀杀人致乙于死,而对丙大喊支援,乙要杀警夺枪,因而造成丙因误判形势对乙开枪致乙重伤
请问甲跟丙有何刑责?


好久没有解解,怕脑袋生锈解看看,有错请指正

(1)丙对乙的开枪行为,明显有过当情状,可能成立277第三项。
丙对乙虽然可以主张正当防卫,但是在正当防卫之要件上,有失比例原则,以美国为例也有武器对等原则,在以拿铁棍对着甲攻击时,由于铁棍属于顿器,没有办法发生立即性的严重危险,所以丙顶多应该鸣枪示警,喝令放下武器;故用枪击中乙导致重伤,已明显防卫过当。

(2)丙之刑责
问题在于乙要杀警夺枪,明显对乙而言防卫过当,故丙可对客观之事实判断出甲有立即性危险,可主张正当防卫,满足防卫情状、防卫行为、防卫意思,故丙虽成立277第三项,但可主张正当防卫阻却。

甲之刑责
一开始就掏出枪意图借刀杀人,有杀人之故意,并且知道丙对于现场之情状不甚了解,故利用丙来对乙攻击行为,由于丙也充分达到被利用之工具适格性,故甲成立277第三项的间接正犯。
另外甲也违反了大法官释字535之规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17 03:21 |
粥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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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5-17 03: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好久没有解解,怕脑袋生锈解看看,有错请指正

(1)丙对乙的开枪行为,明显有过当情状,可能成立277第三项。
丙对乙虽然可以主张正当防卫,但是在正当防卫之要件上,有失比例原则,以美国为例也有武器对等原则,在以拿铁棍对着甲攻击时,由于铁棍属于顿器,没有办法发生立即性的严重危险,所以丙顶多应该鸣枪示警,喝令放下武器;故用枪击中乙导致重伤,已明显防卫过当。

(2)丙之刑责
问题在于乙要杀警夺枪,明显对乙而言防卫过当,故丙可对客观之事实判断出甲有立即性危险,可主张正当防卫,满足防卫情状、防卫行为、防卫意思,故丙虽成立277第三项,但可主张正当防卫阻却。

甲之刑责
一开始就掏出枪意图借刀杀人,有杀人之故意,并且知道丙对于现场之情状不甚了解,故利用丙来对乙攻击行为,由于丙也充分达到被利用之工具适格性,故甲成立277第三项的间接正犯。
另外甲也违反了大法官释字535之规定...



不不不
我题目2的意思是,乙并无要杀警夺枪,而也只是使用铁棍反击警察的现在不法之侵害,而甲警看到丙警,而大喊乙要杀警夺枪,使得丙警误判形势,我的意思是,丙有无误想防卫之问题...而误想防卫来至于甲警的借刀杀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7 11:56 |
liton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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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提供一点意见...
第二题的话
基于第一题得分析 丙是属于防卫过当 照甘老师的推论 可以论以过失致重伤
重点在于甲能否支配丙
客观看来 甲对于丙是否会掏枪射杀丙 显然没有相当的支配程度则难论以间接正犯
此状况却可能为甲可预见乙及可归责之原因 且其结果发生也不违背本意的间接故意
但甲原本为欲利用此状况杀丙 结果却不如预期 则甲可能为间接故意的杀人未遂


[ 此文章被liton441在2010-05-20 10:0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5-19 2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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