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16 11:39 發表的 :
個人意見,跟教科書不同,僅供參考:
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去毒殺丙,
甲居於「支配全局」的角色,所以是間接正犯。
依通說,甲放任乙去實行犯罪行為,對於丙之生命造成直接危險,認定已著手。
.......
今天剛好讀到間接正犯和教唆犯的部份,冰大大的意見的確與書上有點不同.....^^
書本+個人初淺想法 --> 僅供參考~~
間接正犯,其構成要件包含有「利用他人無故意的行為」;
再者,綜其間接正犯的所有構成要件,皆表示被利用人皆為
單純的工具身份。但以此案例客觀上來看,針劑裡有致死毒藥,乙是
知情的且也將計就計
故意要害死丙,故乙有殺人的直接故意,若丙被毒死,
也符合當初乙的意圖,所以,乙不構成一個單純的工具身份。
再者,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大都是指無自由意志和刑事責任能力之人,被利用人好像都不用負刑事責任(書上寫的,我覺得有點奇怪,若有誤請告知),若甲成立間接正犯的話,那乙可能就無罪了.......%^&@ 所以,甲不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犯,其成立要件包含有「需對於無犯意或犯意未確定之人為之」、「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為」。
至於犯意,乙當初在為丙注射這件事上是沒有犯意的,後來發現
甲在針劑裡下毒的行為而產生犯意並進而為犯罪行為,如果甲不下毒,在這件事上乙也不會有犯意吧。
關於行為,教唆者必需有表現其犯意,而促使他人犯罪決意之積極行為,始得成立教唆犯。
至該行為之內容為明示或默示,均所不問。甲乙兩人之間雖無犯意之聯繫,但
甲在針劑裡下毒的行為(這個就是教唆者表現其犯意)促使乙萌生積極犯罪決意之行為
所以,可以將甲視為教唆犯,而乙成立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