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解惑專區
»
[民法]民法一題(果實收取權人)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462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飛上青天
級別:
小人物
x1
x72
分享:
▼
x
0
[民法]民法一題(果實收取權人)
甲有土地A,A地上有果樹且結實累累。甲將A地出租給乙後,乙又僱用丙管理A地。
請問誰對樹上果實有收取權?
(A)甲
(B)乙
(C)丙
(D)甲乙
請問答案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12-10 07:4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09 22:18 |
sudehui
級別:
初露鋒芒
x1
x398
分享:
▲
▼
您的筆記上的答案不是很清楚的得知:由乙承租人優先有果實收取權,其次為土地所有人甲!
若「分離後,其果實收取權」,則要看果實是落於A地與否?若為A地,則答案不變;若不是A地而是鄰地,果實收取權則為鄰地所有人的!(依民789)
民789: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x
2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9-12-10 13:31 |
sierfa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322
分享:
▲
▼
1.果實尚未分離前:
甲的收取權係基於民法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因為果實與樹尚未分離,樹與土地尚未分離,果實是土地的一部份,所以甲有收取權。
乙的收取權係基於民法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乙取得A地的使用收益權,同前所述,尚未分離果實是土地的一部份,所以乙有收取權。
乙的收取權係從租賃契約而來,所以所以乙的收取權優先於甲的收取權。但契約另有約訂者,從其約訂。
2.果實分離後:
果實係民法69調所稱之天然孳息,依民法70條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雖然結果也是乙的收取權優先於甲的收取權,但所立論的理由不同。
3.果實自落鄰地:su大已有答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x
2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09-12-10 13:54 |
eunice18
級別:
路人甲
x0
x12
分享:
▲
▼
這裡我剛好有上到法緒課有聽老師講解
應該是說
若地未被出租,則甲有果實的所有權&收取權
但地被出租後,甲雖有果實所有權,但收取權歸乙
乙實行收取權後(摘下來)果實即和土地分離,也就歸乙所有
你的筆記用這樣的觀點看是沒錯的
至於提到題目改成『誰對分離後果實有收取權』,答案有無差別?
我的看法是,果實和地都分離了,應該就不用討論收取權了
因為收取權的目的就是要讓果實與土地分離,好讓果實的所有權由甲轉為乙
如有錯誤再請幫忙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2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2 19:30 |
sierfa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322
分享:
▲
『果實和地都分離了,應該就不用討論收取權了』,我來找一下碴~
1.按原來前提:甲有土地A,A地上有果樹且結實累累。甲將A地出租給乙後,乙又僱用丙管理A地。
假設,某日甲之子丙不知土地已出租,看見果實成熟,誤以為土地使用收益之權利仍為甲所擁有,而『摘了』一車果實。
依大大見解,果實和地都分離了,就不用討論收取權了,那此討論收取權有無實益呢?
2.『收取權的目的就是要讓果實與土地分離,好讓果實的所有權由甲轉為乙』
物權行為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例如所有權的移轉;
那收取權除使果實與土地分離外,並移轉果實的所有權,所以收取權是一種物權囉?
如果前推論成立,那收取權究依法律成立或依習慣而成立的呢?(民法757條)
以上是小的亂說的,沒事看看就好就不用理我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x
2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09-12-12 20:24 |
MyChat 數位男女
»
解惑專區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9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