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hisoka 於 2009-11-22 20:31 發表的:
例題:
【幼稚園老師乙見園內小孩A跑動時跌倒”滿嘴是血”,意思其平日冥頑,不予救助。
其實A並未受傷,滿嘴是血乃因邊玩邊吃沾滿番茄醬所致。
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如成立犯罪,應如何論處?理由安在?】
補習班參考擬答為:以新客觀未遂論審查,乙構成不作為殺人罪。
.......
管見如下
1,乙主觀上以為A已經受傷,
2.蓋乙主觀如是以傷害故意而不予救助,這會不合邏輯的
3,如果是以重傷故意去審,或許也可以,但本題乙就是不打算救助,如果依一般人來看的話
,小孩子不停的流血,而不救助,致死的可能性比較高,所以以殺人故意去審查,會比較合理 ,
4.但結論,會成立不作為殺人未遂罪,這我就無法想像了
5.如以新客觀未遂論來審查,一般人會認為A的蕃茄醬會是血嗎?
6.還有一個問題,A跌倒如有受傷,乙應該要負業務過失傷害不作為犯吧?
又講錯了嗎?
小弟刑法只有二個部份不會而已
(刑總不會,刑分也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