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hisoka 于 2009-11-22 20:31 发表的:
例题:
【幼稚园老师乙见园内小孩A跑动时跌倒”满嘴是血”,意思其平日冥顽,不予救助。
其实A并未受伤,满嘴是血乃因边玩边吃沾满番茄酱所致。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成立犯罪,应如何论处?理由安在?】
补习班参考拟答为:以新客观未遂论审查,乙构成不作为杀人罪。
.......
管见如下
1,乙主观上以为A已经受伤,
2.盖乙主观如是以伤害故意而不予救助,这会不合逻辑的
3,如果是以重伤故意去审,或许也可以,但本题乙就是不打算救助,如果依一般人来看的话
,小孩子不停的流血,而不救助,致死的可能性比较高,所以以杀人故意去审查,会比较合理 ,
4.但结论,会成立不作为杀人未遂罪,这我就无法想像了
5.如以新客观未遂论来审查,一般人会认为A的蕃茄酱会是血吗?
6.还有一个问题,A跌倒如有受伤,乙应该要负业务过失伤害不作为犯吧?
又讲错了吗?
小弟刑法只有二个部份不会而已
(刑总不会,刑分也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