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08 16:35 发表的 :
冰大!不好意思,容小弟改个题目
甲妇分娩后,经医师告知其新生儿A罹患先天遗传疾病,恐难活过半年,甲不忍A在世间受苦, 甲教唆好友乙杀A ,乙当日利用半夜,摸黑进入育婴室,误同日出生之婴儿B为A,以棉被盖住B,致B因缺氧死亡,试问甲所为如何断?
正犯一定.成立271但是教唆犯呢?有三种情形
一.迳而适用刑法29条第二项.杀人罪之教唆犯
二.认为正犯之客体错误为教唆反之打击失误.所以变成杀人未遂与过失致死
有教唆犯必为具备双重故意之下.对过失成立之罪名不负刑责.所以论杀人未遂
三.无罪.认为对于教唆犯欲侵害之客体必为特定之.所以针对正犯之打击失误
所以侵害之人.非教唆者所为特定之下.证犯对其仍无为之着手杀害之行为.所以
变成就刑法29条第三项所云之.无效.失败.未致教唆之情形.又29条第三项以为
95年删除后.变成无罪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