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08 16:35 發表的 :
冰大!不好意思,容小弟改個題目
甲婦分娩後,經醫師告知其新生兒A罹患先天遺傳疾病,恐難活過半年,甲不忍A在世間受苦, 甲教唆好友乙殺A ,乙當日利用半夜,摸黑進入育嬰室,誤同日出生之嬰兒B為A,以棉被蓋住B,致B因缺氧死亡,試問甲所為如何斷?
正犯一定.成立271但是教唆犯呢?有三種情形
一.逕而適用刑法29條第二項.殺人罪之教唆犯
二.認為正犯之客體錯誤為教唆反之打擊失誤.所以變成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
有教唆犯必為具備雙重故意之下.對過失成立之罪名不負刑責.所以論殺人未遂
三.無罪.認為對於教唆犯欲侵害之客體必為特定之.所以針對正犯之打擊失誤
所以侵害之人.非教唆者所為特定之下.証犯對其仍無為之著手殺害之行為.所以
變成就刑法29條第三項所云之.無效.失敗.未致教唆之情形.又29條第三項以為
95年刪除後.變成無罪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