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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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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刑訴158-2II問題
請問各位前輩
該條第二項所謂「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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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2-24 11:23 |
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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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變的好冷清
跟五年前不太一樣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2-26 14:09 |
Aka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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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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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條之2(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1)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先說明準用、適用的差別->準用係指有相類的狀況得以比照辦理,適用就是全部拿來用。

望文生義,本條第2項是詢問類似訊問狀況其準用的範圍應指原則上不得為證,例外可以,也就是說第1項但書也可以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4-10 06:51 |
Aka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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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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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台上,4863判決

......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其所為自白或其他不利之陳述,除符合第一項但書所定「善意原則之例外」,應予絕對排除。......

法官文筆比較好,這樣應該了解了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4-10 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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