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刑诉158-2II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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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飞上青天
2015-02-24 11:23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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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前辈
该条第二项所谓「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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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飞上青天
2015-02-26 14:09
1楼
  
这边变的好冷清
跟五年前不太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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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kai1
2015-04-10 06:51
2楼
  
第158条之2(不得作为证据之情事1)
  违背第九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一百条之三第一项之规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但经证明其违背非出于恶意,且该自白或陈述系出于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违反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者,准用前项规定。

先说明准用、适用的差别->准用系指有相类的状况得以比照办理,适用就是全部拿来用。

望文生义,本条第2项是询问类似讯问状况其准用的范围应指原则上不得为证,例外可以,也就是说第1项但书也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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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kai1
2015-04-10 07:01
3楼
  
100,台上,4863判决

......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二第二项准用第一项之规定,其所为自白或其他不利之陈述,除符合第一项但书所定「善意原则之例外」,应予绝对排除。......

法官文笔比较好,这样应该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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