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9-08 20:16 發表的 關於刑法間接正犯的問題:
間接正犯依林山田老師的觀點主要是犯罪支配 但是問題來了
問題一:被利用人責任能力的問題
我看一些教材上面說間接正犯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成立教唆犯(如未滿14歲) 但是沒有責任能力者應該更好支配吧
問題二:間接正犯的錯誤(與上述有關)
假使間接正犯誤認被利用人成年 而事實上被利用人未成年
假使間接正犯誤認被利用人未成年 而事實上被利用人成年
由上述觀念應該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
問題三:被利用人錯問的問題 多事說也支持打擊錯誤
有些教材說打擊錯誤 主要是應為將"人"視為犯罪工具
如間接正犯希望甲打傷乙 不料出手過重乙因傷致死
此時間接正犯應該成立傷害罪 還是傷害致死?
以下,小弟拙見~
Q1如原PO一開始所言,間皆正犯採"犯罪支配論"。這是通說~
所以將被支配者視為工具,而有學者認為利用無責任能力者應視其可否支配??
例如:甲利用未滿14歲的乙,去砸丙的手機,恰好乙與丙因故相觸不悅,心生怨懟,遂聽甲之建議,砸爛丙之手機。
---->此時乙並非甲支配之工具,而是因甲教唆而惹起之犯意進而實行。(故有學者認為應為教唆犯)
建議,先掌握通說觀念~
Q2-->一開始原PO就以間接正犯?? 應該設問才是~
首先,應考慮實行犯罪者到底有沒有成罪?? 其次,再考慮利用者是間接正犯或教唆??
這部分要自己思考~
有思考才有學習樂趣~
Q3-->間接正犯中被利用者是"工具"而被支配,再去思考~
以上,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