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于 2013-09-08 20:16 发表的 关于刑法间接正犯的问题:
间接正犯依林山田老师的观点主要是犯罪支配 但是问题来了
问题一:被利用人责任能力的问题
我看一些教材上面说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之人成立教唆犯(如未满14岁) 但是没有责任能力者应该更好支配吧
问题二:间接正犯的错误(与上述有关)
假使间接正犯误认被利用人成年 而事实上被利用人未成年
假使间接正犯误认被利用人未成年 而事实上被利用人成年
由上述观念应该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
问题三:被利用人错问的问题 多事说也支持打击错误
有些教材说打击错误 主要是应为将"人"视为犯罪工具
如间接正犯希望甲打伤乙 不料出手过重乙因伤致死
此时间接正犯应该成立伤害罪 还是伤害致死?
以下,小弟拙见~
Q1如原PO一开始所言,间皆正犯采"犯罪支配论"。这是通说~
所以将被支配者视为工具,而有学者认为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应视其可否支配??
例如:甲利用未满14岁的乙,去砸丙的手机,恰好乙与丙因故相触不悦,心生怨怼,遂听甲之建议,砸烂丙之手机。
---->此时乙并非甲支配之工具,而是因甲教唆而惹起之犯意进而实行。(故有学者认为应为教唆犯)
建议,先掌握通说观念~
Q2-->一开始原PO就以间接正犯?? 应该设问才是~
首先,应考虑实行犯罪者到底有没有成罪?? 其次,再考虑利用者是间接正犯或教唆??
这部分要自己思考~
有思考才有学习乐趣~
Q3-->间接正犯中被利用者是"工具"而被支配,再去思考~
以上,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