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226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h8114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目前實務遇到問題,贈與人未履行贈與契約屬於一身專屬法律關係,亦或???
生活上遇到法律案件(快崩潰),事由略如下:


爺爺甲有女兒和兩兒子,A子生一名男孫後一年B子往生,是故(未婚)之B子膝下無子嗣。


而甲考量喪禮之儀式、以及日後掃墓、供奉、傳承B子香火之種種,而和甲妻、女兒、A夫妻和議,該名男孫為B子之義子(法


律未有登記,只有族譜記載之),這樣B子喪事儀式、訃聞會較有體面,就如同你們兩兄弟之間的兒子一樣,之後家中的香火


由該名男孫處理、傳承,又現下這名男孫還小,等以後當兵回來把義父B神主牌接過去供奉,就給之50萬元為獎勵。


當時大家皆知道,而基於自家人且不敢違背一般道德傳統犯上要求立契約、白紙黑字甚麼的,所以就這樣同意了這件事情。


20餘年後


甲在男孫當兵時往生(有留下遺產"少許現金+多股票"),男孫退伍後也遵照爺爺甲生前所述將B香火接去供奉,


而"A子+男孫"跟"甲妻+女兒"說這件事情,甲妻則說"是阿,有這件事情,不過股票尚未賣掉,怎麼給孫子,等股票賣掉就有


了(有甲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12 18:18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這問題2的意思是否為此"有償贈與",因為甲已死亡,而繼承人等也應受此有償贈與之履行負擔義務嗎?

這是問這個贈與行為是一般附負擔的贈與(412)還是屬於遺贈(1205),如果是遺贈,繼承人不能撤銷...一般附負擔贈與繼承人依408可以撤銷


關於附負擔贈與,只查到法務部函示,可以準用雙務契約...
發文字號:      (69)法律字第5323號
要  旨:      
一 附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人約為贈與時,得為自己、第三人或公益計
  而附加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而言。「負擔
  」與「對價」相當,有時得準用雙務契約之規定。
二 負擔之受益人,得為一般之公眾,即不特定之多數人。
三 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有請求履行負擔之權 (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參
  照) 。但負擔之不履行,須因可歸責於受贈人之事由,始可撤銷。否
  則,不得撤銷 (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參照) 。
四 受贈人之負擔履行遲延時,依雙務契約之法理,債權人似應先行定期
  催告其履行,如逾期不為履行,始可撤銷贈與,但有反對說。
五 本件繼承人請求讓售已贈與之土地,台中市議會同意讓售繼承人,並
  未表示撤銷之意思,台灣省政府、台中市政府似不必主動促使其行使
  撤銷權。
六 如繼承人表示撤銷之意思時,自應考慮負擔之不履行是否可歸責於受
  贈人之事由,以及其曾否先行定期催告履行負擔。惟負擔是否可歸責
  於受贈人之事由,及曾否定期催告,均屬事實問題,本部無從揣測。


[ 此文章被kino在2013-07-16 22:5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16 22:37 |
h8114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瞭解...謝謝大大回答....看來還要再多方研究....
再次感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7-25 00: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34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