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上遇到法律案件(快崩潰),事由略如下:
爺爺甲有女兒和兩兒子,A子生一名男孫後一年B子往生,是故(未婚)之B子膝下無子嗣。
而甲考量喪禮之儀式、以及日後掃墓、供奉、傳承B子香火之種種,而和甲妻、女兒、A夫妻和議,該名男孫為B子之義子(法
律未有登記,只有族譜記載之),這樣B子喪事儀式、訃聞會較有體面,就如同你們兩兄弟之間的兒子一樣,之後家中的香火
由該名男孫處理、傳承,又現下這名男孫還小,等以後當兵回來把義父B神主牌接過去供奉,就給之50萬元為獎勵。
當時大家皆知道,而基於自家人且不敢違背一般道德傳統犯上要求立契約、白紙黑字甚麼的,所以就這樣同意了這件事情。
20餘年後
甲在男孫當兵時往生(有留下遺產"少許現金+多股票"),男孫退伍後也遵照爺爺甲生前所述將B香火接去供奉,
而"A子+男孫"跟"甲妻+女兒"說這件事情,甲妻則說"是阿,有這件事情,不過股票尚未賣掉,怎麼給孫子,等股票賣掉就有
了(有甲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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